第1/2016号法律
外观
第1/2016号法律 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 2016年2月22日 |
《第1/201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6年2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16年2月2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6年2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编辑]经第8/201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所载的第二类疾病清单,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者替代。
第二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类 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2
[编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编码 | 疾病 |
---|---|
A01-A02 | 伤寒、副伤寒及其他沙门氏菌感染 |
A03 | 志贺菌病(包括细菌性痢疾) |
A04.3 | 由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
A06 | 阿米巴病 |
A08.0 | 轮状病毒性肠炎 |
A08.1 | 由诺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
A15-A19 | 结核病 |
A22 | 炭疽 |
A30 | 麻风 |
A36 | 白喉 |
A37 | 百日咳 |
A38 | 猩红热 |
A39 | 脑膜炎球菌感染(有或无脑膜炎) |
A50-A64 | 性传播感染 |
A80 | 急性脊髓灰质炎 |
A81 | 克雅二氏病(亚急性海绵状脑病) |
A82 | 狂犬病 |
A90-A91 | 登革热 |
A92.8 | 寨卡病毒病 |
B01 | 水痘 |
B05 | 麻疹 |
B06, P35.0 | 德国麻疹[风疹],包括先天性德国麻疹 |
B08.4-B08.5 | 肠病毒感染 |
B15-B19 | 病毒性肝炎 |
B20-B24, Z21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B26 | 流行性腮腺炎 |
B30.3 |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 |
B50-B54 | 疟疾 |
J10-J11 | 流行性感冒 |
*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改文本。
2.这类传染病通过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播,或通过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对这类传染病的患者及接触者,可能需要暂时隔离及/或避免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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