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6號法律
外觀
第1/2016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2016年2月22日 |
《第1/201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6年2月2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16年2月28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6年2月2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編輯]經第8/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二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類 可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疾病*2
[編輯]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 疾病 |
---|---|
A01-A02 | 傷寒、副傷寒及其他沙門氏菌感染 |
A03 | 志賀菌病(包括細菌性痢疾) |
A04.3 | 由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
A06 | 阿米巴病 |
A08.0 | 輪狀病毒性腸炎 |
A08.1 | 由諾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腸炎 |
A15-A19 | 結核病 |
A22 | 炭疽 |
A30 | 麻風 |
A36 | 白喉 |
A37 | 百日咳 |
A38 | 猩紅熱 |
A39 | 腦膜炎球菌感染(有或無腦膜炎) |
A50-A64 | 性傳播感染 |
A80 | 急性脊髓灰質炎 |
A81 | 克雅二氏病(亞急性海綿狀腦病) |
A82 | 狂犬病 |
A90-A91 | 登革熱 |
A92.8 | 寨卡病毒病 |
B01 | 水痘 |
B05 | 麻疹 |
B06, P35.0 | 德國麻疹[風疹],包括先天性德國麻疹 |
B08.4-B08.5 | 腸病毒感染 |
B15-B19 | 病毒性肝炎 |
B20-B24, Z21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B26 | 流行性腮腺炎 |
B30.3 |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結膜炎 |
B50-B54 | 瘧疾 |
J10-J11 | 流行性感冒 |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2.這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