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04号行政命令
第14/2004号行政命令 2004年5月3日 有效期:2004年7月1日至今 |
《第14/2004号行政命令》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04年5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编辑]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第二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编辑]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较多,造成低洼地区水浸,并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挤塞和出现各种危险情况。
雷暴现象可于任何时间发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较常见。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的意义
经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点后,订定以下警告信号:
(一)暴雨警告信号──预测在未来两小时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降雨量将达到约50毫米时发出;
(二)雷暴警告信号──观测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上空有雷暴现象,或预测将有雷暴区移入特区时发出。
悬挂八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时,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不会另行发出。
三、安全提示
发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号时,公共及私人实体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发出暴雨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安全地方;
(二)避免于水浸地区进行活动。
发出雷暴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室内;
(二)切勿停留于旷野、高地或大树旁;
(三)避免进行水上或任何露天体育活动;
(四)切勿触摸金属及湿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触电的物件;
(五)关注由不稳定天气所引起的强风。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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