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04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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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4号行政命令
2004年5月3日
有效期:2004年7月1日至今
《第14/2004号行政命令》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04年5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编辑]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编辑]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较多,造成低洼地区水浸,并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挤塞和出现各种危险情况。

雷暴现象可于任何时间发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较常见。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的意义

经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点后,订定以下警告信号:

(一)暴雨警告信号──预测在未来两小时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降雨量将达到约50毫米时发出;

(二)雷暴警告信号──观测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上空有雷暴现象,或预测将有雷暴区移入特区时发出。

悬挂八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时,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不会另行发出。

三、安全提示

发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号时,公共及私人实体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发出暴雨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安全地方;

(二)避免于水浸地区进行活动。

发出雷暴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室内;

(二)切勿停留于旷野、高地或大树旁;

(三)避免进行水上或任何露天体育活动;

(四)切勿触摸金属及湿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触电的物件;

(五)关注由不稳定天气所引起的强风。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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