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2004年5月3日
有效期:2004年7月1日至今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4年4月22日發佈,並於2004年5月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编辑]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第二條 生效

[编辑]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编辑]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較多,造成低窪地區水浸,並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擠塞和出現各種危險情況。

雷暴現象可於任何時間發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較常見。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的意義

經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環境、實際情況,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點後,訂定以下警告信號:

(一)暴雨警告信號──預測在未來兩小時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降雨量將達到約50毫米時發出;

(二)雷暴警告信號──觀測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空有雷暴現象,或預測將有雷暴區移入特區時發出。

懸掛八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不會另行發出。

三、安全提示

發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號時,公共及私人實體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發出暴雨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安全地方;

(二)避免於水浸地區進行活動。

發出雷暴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室內;

(二)切勿停留於曠野、高地或大樹旁;

(三)避免進行水上或任何露天體育活動;

(四)切勿觸摸金屬及濕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五)關注由不穩定天氣所引起的強風。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