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08号法律
外观
第16/2008号法律 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 2008年12月31日 |
经重新公布的第2/93/M号法律 |
《第16/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12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12月2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 (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
[编辑]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第十二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十二条
(上诉)一、对当局不容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决定,任何发起人得在获知申诉所针对之决定作出之日起计八日内,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
三、被上诉的当局即遭传唤,以便如有意时可毋需以分条缕述的方式在四十八小时内答辩,而决定则在随后五天内作出。
四、毋需强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重新公布
[编辑]重新公布根据第1/1999号法律、第17/2001号法律作出适应化调整后的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
第三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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