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21号行政法规
第22/2021号行政法规 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制度 2021年7月12日 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今 |
《第22/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6月16日制定,并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行政法规订定非高等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编辑]本行政法规适用于本地学制的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
第三条 定义
[编辑]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职业实践”:是指学生按学习计划进行与职业或专业性质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或教育活动;
(二)“职业实习”:是指学生按学习计划在相关专业实体进行与职业或专业性质相关的培训活动;
(三)“实习机构”:是指为学生提供职业实践机会或职业实习的实体。
第四条 行政当局的职责
[编辑]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订定相关政策及施政措施,推动并协调企业、专业团体及不同界别的职业技术教育人士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开发及实施,深化校企合作。
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因应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组织并协调学校与企业、相关行业的专业团体及人士、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设计和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提供财政支援的方式,支持学校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和支持学生考取专业证照及升读高等教育课程。
第五条 课程开发准则
[编辑]一、学校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旨在促使学生达到第9/2006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一)项、(三)项、(四)项及(六)项所订定的目标。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学校及教师开发职业技术教育课程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向学生提供符合社会需要及学生能力的多元化课程;
(二)协助学生获得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基本知识、技能及能力,并为其就业、创业或升学作准备;
(三)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及专业精神、责任意识、创新能力、沟通及协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创业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以及生活技能;
(四)以工作领域对专业能力的要求为基准开发课程,确保课程具针对性、有效性及实践性;
(五)推动企业和业界积极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开发及实施,提升课程的专业性与认受性;
(六)为学生提供适切的职业指导讯息,协助其做好生涯发展规划;
(七)重视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与高等教育课程的联系。
三、在遵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可自主开发其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尤其就下列各方面作出决定:
(一)各课程的目标;
(二)各课程的结构,包括教育活动时间,各学习领域内的科目及正规教育的馀暇活动的设置及时间安排,以及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其他教育活动的设置及时间安排,尤其是举办职业实践、艺术及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体育活动等;
(三)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教学进度;
(四)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的安排及相关要求;
(五)教材的选用、改编及开发;
(六)课程评核的方式及准则;
(七)校历表。
四、职业技术教育课程须符合职业发展需要及本地工作领域的要求,且与相关的专业认证联系,并将相关工作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转化为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要求。
五、职业技术教育课程须由学校与企业、业界或高等院校合作开办,尤其在专业设置、课程的设计、实施与评核、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的安排方面,须取得业界或企业的协助及支持。
第六条 课程的类型和期间
[编辑]一、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包括下列类型:
(一)正规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二)回归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二、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期间均为三年。
第七条 课程设置
[编辑]学校须确保职业技术教育课程涵盖下列领域:
(一)文化基础;
(二)专业技术。
第八条 文化基础领域
[编辑]一、文化基础领域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公民素养,以及沟通能力、协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及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完善学生的人格,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文化基础领域须按下列规则安排:
(一)设有必修科目及其他科目;
(二)必修科目须包括第一语文,即教学语文,第二语文、数学、个人、社会与人文、资讯科技;如属正规教育,尚须包括体育与健康;
(三)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升学的需要,学校可在文化基础领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科目;
(四)文化基础领域的课程目标及内容须参照正规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并可因应有关专业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专业技术领域
[编辑]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专业科目、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
第十条 专业科目
[编辑]一、专业科目旨在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能力及专业精神,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著重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专业科目须按下列规则设置: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程结构须著重专业能力的培养;
(二)在人才培养和资格要求方面,须将课程内容与相关专业的内容和技能,以及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直接关联;
(三)重视学习和培训不同专业所需的通用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 职业实践
[编辑]一、职业实践旨在让学生在参与实践性教学或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学习与职业或专业性质相关的知识。
二、学校可按学生的学习计划,透过专业科目或其他教育活动,又或在模拟或实际职业环境中进行职业实践。
第十二条 职业实习
[编辑]一、职业实习旨在让学生在实际职业环境中综合应用在专业科目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并对所学专业的生产、经营或运作过程及方式有一定了解,提高动手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其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
二、职业实习须按下列规则组织及进行:
(一)职业实习在职业环境中进行,由实习机构的人员担任导师,指导及培训学生;
(二)实习机构须分别与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实习学生及未成年实习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于实习结束后失效;
(三)实习协议须列明课程的专业,学校、实习机构及实习学生的资料,以及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业实习须以专业科目的学习为基础;
(五)职业实习可在高中教育课程期间的三年内集中进行或分阶段进行,但每日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及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六)分阶段进行的职业实习须至少有一段实习时间不少于二百小时。
第十三条 开办
[编辑]一、实施正规教育或回归教育的学校,可申请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二、私立学校拟开设或修订职业技术教育课程,须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供审批:
(一)课程的中文或葡文名称;
(二)课程的培养目标;
(三)专家、机构、业界的意见;
(四)倘有的与高等院校、企业、业界合作的资料;
(五)校本课程计划表;
(六)课程招收学生总人数;
(七)专业科目的内容;
(八)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的内容;
(九)与实习机构的合作协议;
(十)课程所涉及的职业、就业及升学说明;
(十一)人力资源的说明,尤其是教学人员、课程发展协调员及其他人员;
(十二)场地、设备、设施及经费的说明;
(十三)颁授高中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说明。
三、公立学校拟开设或修订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应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交上款所指的资料,以便社会文化司司长经听取该局意见后作出审批。
四、拟开设或修订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获审批后,学校须于招生期开始前对外公布有关课程,并将公布事宜通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而课程仅可于紧接的学校年度开办。
第十四条 审批因素
[编辑]一、审批职业技术教育课程时,尤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及就业市场对于合资格的人力资源的需要;
(二)专家、机构、业界的意见;
(三)高等院校、企业或业界与专业及课程的相关性,以及其合作层次;
(四)课程设置的合理性,课程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内容及要求与相关行业标准或证照考试的配合程度,以及有关升学的衔接性;
(五)学校与实习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以及实习机构是否具有与实习专业相匹配的专业环境和条件;
(六)人力资源方面,尤其是教学人员的资格及与所开办专业及课程的对应性;
(七)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进行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的场所以及课程期间的合适性;
(八)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认为有助于审批的其他文件。
二、为更好地考虑上款所指的因素,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可请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意见。
第十五条 职责及义务
[编辑]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具下列职责及义务:
(一)有计划、有系统地向受教育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
(二)适时更新课程计划,配合各行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设立专责的课程发展协调员,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课程运作和发展;
(四)确保专业科目由相关专业的人员教授,其资历须符合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发展的需要;
(五)与合作机构制订课程计划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六)与实习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制订职业实习计划;
(七)委派教学人员跟进职业实习计划的执行,协助及监督实习机构开展职业实习活动;
(八)准确告知学生有关实习协议的内容,并督促其到实习机构进行职业实习及遵守实习协议和实习机构的有关规定;
(九)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参与教育活动;
(十)保证课程良好运作,使学生不因课程修订或终止而受影响;
(十一)除为学生购买保险外,因应职业实习的特殊性,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
(十二)通知家长或成年学生,有关学生的考勤、成绩及任何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与实习机构的合作协议
[编辑]学校与实习机构的合作协议须包括下列要素:
(一)具体的职业实习计划;
(二)确保实际的职业环境及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并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安全;
(三)确保实习机构委派实习导师,按照职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向学生提供实习指导,并确保实习活动质素;
(四)确保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让学生进行符合教育目标、职业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及适合其体力及能力的活动;
(六)确保实习机构为学生作实习纪录及评核,并在实习期结束后将纪录及评核结果交给学校;
(七)决定是否向学生提供职业实习津贴。
第十七条 考勤制度
[编辑]一、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须确保该课程的学生考勤制度与学校其他课程的考勤制度一致。
二、在回归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学生考勤制度的设置方面,学校须考虑学生从事职业的需要,而学生则须提交适当的证明。
第十八条 教育活动时间
[编辑]一、学校年度的期间适用第15/2014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计划表分别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关于正规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学校每一学校年度实际进行的教育活动总时间适用第15/2014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在遵守课程发展准则及课程设置的前提下,高中教育三年级的教育活动时间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四、学校须确保正规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学生每周进行体育运动,并适用第15/2014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但进行职业实践及职业实习期间则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评核
[编辑]一、学生评核主要针对学生在文化基础领域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学习表现。
二、关于正规教育的文化基础领域的评核,适用第28/2020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回归教育的文化基础领域的评核,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第28/2020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该行政法规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外。
四、关于专业技术领域的评核,主要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和对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握及综合运用的能力,尤其是相关专业能力和对职业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针对相关的专业资格等。
五、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须参加由学校与合作机构合办的专业能力考试,该考试是对学生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结果的全面性考核,包括从事与所修专业相关的职业所需的知识、能力及态度。
六、专业能力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七、学生完成课程学习,且在文化基础领域及专业技术领域均取得合格成绩,方视为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并获颁高中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废止
[编辑]一、废止下列法规,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一)九月十六日第54/96/M号法令;
(二)十月二十一日第34/SAAEJ/96号批示;
(三)九月一日第36/SAAEJ/97号批示;
(四)十月七日第42/SAAEJ/98号批示;
(五)十二月六日第44/SAAEJ/99号批示;
(十一)第111/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二)第156/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三)第167/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四)第227/201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五)第65/201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六)第11/201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十七)第58/201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二、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按上款所指法规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可继续运作,直至高中教育阶段三年级完结为止。
第二十一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者)正规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计划表
[编辑]高中教育一年级至三年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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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 | 领域 | 科目1 | 每周教学活动时间 | 总教学活动时间2 | 各领域的总教学活动时间所占比例 | |
文化基础 | 必修 | 第一语文
(教学语文) |
每周不多于
1 720分钟 |
84 600分钟
至 142 760分钟 |
40%-60% | |
第二语文 | ||||||
数学 | ||||||
个人、社会与人文3 | ||||||
资讯科技 | ||||||
体育与健康 | ||||||
其他科目4 | ||||||
专业技术 | 专业科目5 | 文化基础所占百分比与100%之差 | ||||
职业实习6
400小时至900小时 | ||||||
馀暇活动 | 高中教育阶段不得少于5 600分钟 | |||||
其他教育活动7 | 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 |
说明:
1. 如所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与文化基础领域的科目直接相关,且学生可透过专业科目获得相关知识,经学校向主管实体申请并获审批,可获豁免开设文化基础科目,但仍须达到文化基础领域的总教学活动时间。
2. 课时不包括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评核时间,而每节课至少为三十五分钟,最多为四十五分钟。
3. 包括品德与公民、地理及历史的内容。
4. 学校可根据其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课程的专业特性、社会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在文化基础领域内增设一个或多个科目,该等科目可为必修或选修。
5. 根据所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专业,并按本行政法规第十条的规定,开设相关科目或具职业实践性质的教学活动。
6. 职业实习须在实际职业环境中进行,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及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如分阶段进行实习,须至少有一段不少于二百小时的职业实习时间。
7. 包括职业实践、艺术及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运动会、校庆活动、开学礼、结业礼、毕业礼、联欢活动等;学校可自主决定及安排各学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动时间,但须注意有关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考虑该等活动与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时间安排的协调性。
附件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者)回归教育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计划表
[编辑]高中教育一年级至三年级 | |||||
---|---|---|---|---|---|
教学活动 | 领域 | 科目1 | 教学活动时间 | 各领域的总教学活动时间所占比例 | |
文化基础 | 必修 | 第一语文
(教学语文) |
不少于
62 400分钟 每周不多于 1 000分钟 |
40%-60% | |
第二语文 | |||||
数学 | |||||
个人、社会与人文3 | |||||
资讯科技 | |||||
其他科目4 | |||||
专业技术 | 专业科目5 | 文化基础所占百分比与100%之差 | |||
职业实习6
400小时至900小时 | |||||
其他教育活动7 | 教学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 |
说明:
1. 如所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与文化基础领域的科目直接相关,且学生可透过专业科目获得相关知识,经学校向主管实体申请并获审批,可获豁免开设文化基础科目,但仍须达到文化基础领域的总教学活动时间。
2. 课时不包括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评核时间,而每节课至少为三十五分钟,最多为四十五分钟。
3. 包括品德与公民、地理及历史的内容。
4. 学校可根据其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课程的专业特性、社会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在文化基础领域内增设一个或多个科目,该等科目可为必修或选修。
5. 根据所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专业,并按本行政法规第十条的规定,开设相关科目或具职业实践性质的教学活动。
6. 职业实习须在实际职业环境中进行,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及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如分阶段进行实习,须至少有一段不少于二百小时的职业实习时间。
7. 包括职业实践、艺术及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运动会、校庆活动、开学礼、结业礼、毕业礼、联欢活动等;学校可自主决定及安排各学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动时间,但须注意有关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考虑该等活动与教学活动时间安排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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