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2021年7月12日 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今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6月16日制定,並於2021年7月1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行政法規訂定非高等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編輯]本行政法規適用於本地學制的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
第三條 定義
[編輯]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職業實踐」:是指學生按學習計劃進行與職業或專業性質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或教育活動;
(二)「職業實習」:是指學生按學習計劃在相關專業實體進行與職業或專業性質相關的培訓活動;
(三)「實習機構」:是指為學生提供職業實踐機會或職業實習的實體。
第四條 行政當局的職責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訂定相關政策及施政措施,推動並協調企業、專業團體及不同界別的職業技術教育人士參與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開發及實施,深化校企合作。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因應社會對人力資源的需求,組織並協調學校與企業、相關行業的專業團體及人士、培訓機構或高等院校合作設計和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提供財政支援的方式,支持學校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和支持學生考取專業證照及升讀高等教育課程。
第五條 課程開發準則
[編輯]一、學校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旨在促使學生達到第9/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一)項、(三)項、(四)項及(六)項所訂定的目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學校及教師開發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時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向學生提供符合社會需要及學生能力的多元化課程;
(二)協助學生獲得從事職業活動所需的基本知識、技能及能力,並為其就業、創業或升學作準備;
(三)重視培養學生的專業能力及專業精神、責任意識、創新能力、溝通及協作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創業能力、終身學習的能力以及生活技能;
(四)以工作領域對專業能力的要求為基準開發課程,確保課程具針對性、有效性及實踐性;
(五)推動企業和業界積極參與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開發及實施,提升課程的專業性與認受性;
(六)為學生提供適切的職業指導訊息,協助其做好生涯發展規劃;
(七)重視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與高等教育課程的聯繫。
三、在遵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前提下,學校可自主開發其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尤其就下列各方面作出決定:
(一)各課程的目標;
(二)各課程的結構,包括教育活動時間,各學習領域內的科目及正規教育的餘暇活動的設置及時間安排,以及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其他教育活動的設置及時間安排,尤其是舉辦職業實踐、藝術及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及體育活動等;
(三)教學內容、教學活動及教學進度;
(四)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的安排及相關要求;
(五)教材的選用、改編及開發;
(六)課程評核的方式及準則;
(七)校曆表。
四、職業技術教育課程須符合職業發展需要及本地工作領域的要求,且與相關的專業認證聯繫,並將相關工作崗位的專業能力要求轉化為職業技術教育的課程要求。
五、職業技術教育課程須由學校與企業、業界或高等院校合作開辦,尤其在專業設置、課程的設計、實施與評核、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的安排方面,須取得業界或企業的協助及支持。
第六條 課程的類型和期間
[編輯]一、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包括下列類型:
(一)正規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二)回歸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二、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期間均為三年。
第七條 課程設置
[編輯]學校須確保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涵蓋下列領域:
(一)文化基礎;
(二)專業技術。
第八條 文化基礎領域
[編輯]一、文化基礎領域旨在培養學生基本的人文素養、科學素養、公民素養,以及溝通能力、協作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創新思維及終身學習的能力,促進完善學生的人格,為學生的專業學習和職業發展奠定基礎。
二、文化基礎領域須按下列規則安排:
(一)設有必修科目及其他科目;
(二)必修科目須包括第一語文,即教學語文,第二語文、數學、個人、社會與人文、資訊科技;如屬正規教育,尚須包括體育與健康;
(三)根據不同專業及學生升學的需要,學校可在文化基礎領域內設置一個或多個科目;
(四)文化基礎領域的課程目標及內容須參照正規教育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並可因應有關專業的要求作適當調整。
第九條 專業技術領域
[編輯]專業技術領域包括專業科目、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
第十條 專業科目
[編輯]一、專業科目旨在讓學生獲得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能力及專業精神,重視培養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著重應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養。
二、專業科目須按下列規則設置:
(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課程結構須著重專業能力的培養;
(二)在人才培養和資格要求方面,須將課程內容與相關專業的內容和技能,以及社會未來發展趨勢直接關聯;
(三)重視學習和培訓不同專業所需的通用知識和技術。
第十一條 職業實踐
[編輯]一、職業實踐旨在讓學生在參與實踐性教學或教育活動的過程中學習與職業或專業性質相關的知識。
二、學校可按學生的學習計劃,透過專業科目或其他教育活動,又或在模擬或實際職業環境中進行職業實踐。
第十二條 職業實習
[編輯]一、職業實習旨在讓學生在實際職業環境中綜合應用在專業科目所學的知識和技能,並對所學專業的生產、經營或運作過程及方式有一定了解,提高動手能力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升其適應工作環境的能力。
二、職業實習須按下列規則組織及進行:
(一)職業實習在職業環境中進行,由實習機構的人員擔任導師,指導及培訓學生;
(二)實習機構須分別與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學校、實習學生及未成年實習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簽訂實習協議,該協議於實習結束後失效;
(三)實習協議須列明課程的專業,學校、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的資料,以及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職業實習須以專業科目的學習為基礎;
(五)職業實習可在高中教育課程期間的三年內集中進行或分階段進行,但每日的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及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六)分階段進行的職業實習須至少有一段實習時間不少於二百小時。
第十三條 開辦
[編輯]一、實施正規教育或回歸教育的學校,可申請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二、私立學校擬開設或修訂職業技術教育課程,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供審批:
(一)課程的中文或葡文名稱;
(二)課程的培養目標;
(三)專家、機構、業界的意見;
(四)倘有的與高等院校、企業、業界合作的資料;
(五)校本課程計劃表;
(六)課程招收學生總人數;
(七)專業科目的內容;
(八)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的內容;
(九)與實習機構的合作協議;
(十)課程所涉及的職業、就業及升學說明;
(十一)人力資源的說明,尤其是教學人員、課程發展協調員及其他人員;
(十二)場地、設備、設施及經費的說明;
(十三)頒授高中學歷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說明。
三、公立學校擬開設或修訂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應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上款所指的資料,以便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該局意見後作出審批。
四、擬開設或修訂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獲審批後,學校須於招生期開始前對外公佈有關課程,並將公佈事宜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而課程僅可於緊接的學校年度開辦。
第十四條 審批因素
[編輯]一、審批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時,尤其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及就業市場對於合資格的人力資源的需要;
(二)專家、機構、業界的意見;
(三)高等院校、企業或業界與專業及課程的相關性,以及其合作層次;
(四)課程設置的合理性,課程的專業技術領域的內容及要求與相關行業標準或證照考試的配合程度,以及有關升學的銜接性;
(五)學校與實習機構的合作協議內容,以及實習機構是否具有與實習專業相匹配的專業環境和條件;
(六)人力資源方面,尤其是教學人員的資格及與所開辦專業及課程的對應性;
(七)學校校舍場地、設備、設施、進行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的場所以及課程期間的合適性;
(八)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為有助於審批的其他文件。
二、為更好地考慮上款所指的因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可請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意見。
第十五條 職責及義務
[編輯]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學校具下列職責及義務:
(一)有計劃、有系統地向受教育者實施職業技術教育;
(二)適時更新課程計劃,配合各行業及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設立專責的課程發展協調員,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課程運作和發展;
(四)確保專業科目由相關專業的人員教授,其資歷須符合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發展的需要;
(五)與合作機構制訂課程計劃及專業能力考試要求;
(六)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制訂職業實習計劃;
(七)委派教學人員跟進職業實習計劃的執行,協助及監督實習機構開展職業實習活動;
(八)準確告知學生有關實習協議的內容,並督促其到實習機構進行職業實習及遵守實習協議和實習機構的有關規定;
(九)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確保學生參與教育活動;
(十)保證課程良好運作,使學生不因課程修訂或終止而受影響;
(十一)除為學生購買保險外,因應職業實習的特殊性,為實習學生購買保險;
(十二)通知家長或成年學生,有關學生的考勤、成績及任何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與實習機構的合作協議
[編輯]學校與實習機構的合作協議須包括下列要素:
(一)具體的職業實習計劃;
(二)確保實際的職業環境及條件符合相關專業,並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安全;
(三)確保實習機構委派實習導師,按照職業實習計劃和實習協議,向學生提供實習指導,並確保實習活動質素;
(四)確保對學生的實習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五)讓學生進行符合教育目標、職業實習計劃、實習協議及適合其體力及能力的活動;
(六)確保實習機構為學生作實習紀錄及評核,並在實習期結束後將紀錄及評核結果交給學校;
(七)決定是否向學生提供職業實習津貼。
第十七條 考勤制度
[編輯]一、開辦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學校須確保該課程的學生考勤制度與學校其他課程的考勤制度一致。
二、在回歸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學生考勤制度的設置方面,學校須考慮學生從事職業的需要,而學生則須提交適當的證明。
第十八條 教育活動時間
[編輯]一、學校年度的期間適用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計劃表分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關於正規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學校每一學校年度實際進行的教育活動總時間適用第15/201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在遵守課程發展準則及課程設置的前提下,高中教育三年級的教育活動時間不受該規定的限制。
四、學校須確保正規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學生每周進行體育運動,並適用第15/201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但進行職業實踐及職業實習期間則除外。
第十九條 學生評核
[編輯]一、學生評核主要針對學生在文化基礎領域及專業技術領域的學習表現。
二、關於正規教育的文化基礎領域的評核,適用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的規定。
三、關於回歸教育的文化基礎領域的評核,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28/2020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但該行政法規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除外。
四、關於專業技術領域的評核,主要針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態度和對相關知識、技能的掌握及綜合運用的能力,尤其是相關專業能力和對職業環境的適應能力,以及針對相關的專業資格等。
五、學生在完成課程學習後,須參加由學校與合作機構合辦的專業能力考試,該考試是對學生所受職業技術教育結果的全面性考核,包括從事與所修專業相關的職業所需的知識、能力及態度。
六、專業能力考試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試。
七、學生完成課程學習,且在文化基礎領域及專業技術領域均取得合格成績,方視為完成職業技術教育,並獲頒高中學歷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廢止
[編輯]一、廢止下列法規,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
(二)十月二十一日第34/SAAEJ/96號批示;
(三)九月一日第36/SAAEJ/97號批示;
(四)十月七日第42/SAAEJ/98號批示;
(五)十二月六日第44/SAAEJ/99號批示;
(十一)第11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二)第15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三)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四)第22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五)第6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六)第1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七)第5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按上款所指法規開辦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可繼續運作,直至高中教育階段三年級完結為止。
第二十一條 生效
[編輯]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者)正規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計劃表
[編輯]高中教育一年級至三年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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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領域 | 科目1 | 每周教學活動時間 | 總教學活動時間2 | 各領域的總教學活動時間所佔比例 | |
文化基礎 | 必修 | 第一語文
(教學語文) |
每周不多於
1 720分鐘 |
84 600分鐘
至 142 760分鐘 |
40%-60% | |
第二語文 | ||||||
數學 | ||||||
個人、社會與人文3 | ||||||
資訊科技 | ||||||
體育與健康 | ||||||
其他科目4 | ||||||
專業技術 | 專業科目5 | 文化基礎所佔百分比與100%之差 | ||||
職業實習6
400小時至900小時 | ||||||
餘暇活動 | 高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5 600分鐘 | |||||
其他教育活動7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 |
說明:
1. 如所開辦的職業技術教育的專業與文化基礎領域的科目直接相關,且學生可透過專業科目獲得相關知識,經學校向主管實體申請並獲審批,可獲豁免開設文化基礎科目,但仍須達到文化基礎領域的總教學活動時間。
2. 課時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評核時間,而每節課至少為三十五分鐘,最多為四十五分鐘。
3. 包括品德與公民、地理及歷史的內容。
4.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課程的專業特性、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在文化基礎領域內增設一個或多個科目,該等科目可為必修或選修。
5. 根據所開辦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專業,並按本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開設相關科目或具職業實踐性質的教學活動。
6. 職業實習須在實際職業環境中進行,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及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分階段進行實習,須至少有一段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職業實習時間。
7. 包括職業實踐、藝術及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須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考慮該等活動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附件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者)回歸教育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計劃表
[編輯]高中教育一年級至三年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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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領域 | 科目1 | 教學活動時間 | 各領域的總教學活動時間所佔比例 | |
文化基礎 | 必修 | 第一語文
(教學語文) |
不少於
62 400分鐘 每周不多於 1 000分鐘 |
40%-60% | |
第二語文 | |||||
數學 | |||||
個人、社會與人文3 | |||||
資訊科技 | |||||
其他科目4 | |||||
專業技術 | 專業科目5 | 文化基礎所佔百分比與100%之差 | |||
職業實習6
400小時至900小時 | |||||
其他教育活動7 | 教學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 |
說明:
1. 如所開辦的職業技術教育的專業與文化基礎領域的科目直接相關,且學生可透過專業科目獲得相關知識,經學校向主管實體申請並獲審批,可獲豁免開設文化基礎科目,但仍須達到文化基礎領域的總教學活動時間。
2. 課時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評核時間,而每節課至少為三十五分鐘,最多為四十五分鐘。
3. 包括品德與公民、地理及歷史的內容。
4.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課程的專業特性、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在文化基礎領域內增設一個或多個科目,該等科目可為必修或選修。
5. 根據所開辦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專業,並按本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開設相關科目或具職業實踐性質的教學活動。
6. 職業實習須在實際職業環境中進行,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及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分階段進行實習,須至少有一段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職業實習時間。
7. 包括職業實踐、藝術及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須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考慮該等活動與教學活動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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