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外观
本行政长官批示已于2020年2月19日被第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废止。 |
第23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崔世安 2018年9月27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18年10月4日至今 |
《第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并于2018年10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2/2018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欧阳杰;
(二)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顾问曾翔。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于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柯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