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外觀
本行政長官批示已於2020年2月19日被第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 |
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制定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世安 2018年9月27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18年10月4日至今 |
《第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並於2018年10月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歐陽傑;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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