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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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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号法律
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

2010年8月23日
《第5/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1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8月2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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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号法律第一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批准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承担总额为﹩600,000,000.00(澳门币陆亿元整)的债务。

第三条
目的

在下列计划范围内提供的信用保证,旨在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其发展所需的银行贷款: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500,000,000.00(澳门币伍亿元整);

﹙二﹚ ......”。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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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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