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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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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號法律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2010年8月23日
《第5/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1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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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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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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