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6/M号训令
外观
第54/86/M号训令 制定机关:澳门政府 1986年3月7日 发布机关:澳门护理总督 发布于澳门政府公报第10/1986号第835版 |
(1986年3月7日护理总督斐迪鎏命令公布) |
【本文为非正式公布文本,在此仅供参考。】(法务局提供)
鉴于有需要使提供初级卫生护理的单位符合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所规定的架构,以及考虑到同一法规第八条第1.1.1项的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澳门护理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的权能,并根据同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令:
第一条
[编辑]开设下列卫生中心:
北区卫生中心──设于筷子基坊;
东区卫生中心──设于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
离岛卫生中心──设于氹仔。
第二条
[编辑]开设下列卫生站:
附属于北区卫生中心的台山卫生站;
附属于离岛卫生中心的路环卫生站。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斐迪鎏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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