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6/M號訓令
外觀
第54/86/M號訓令 制定機關:澳門政府 1986年3月7日 發布機關:澳門護理總督 發布於澳門政府公報第10/1986號第835版 |
(1986年3月7日護理總督斐迪鎏命令公佈)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需要使提供初級衛生護理的單位符合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所規定的架構,以及考慮到同一法規第八條第1.1.1項的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並根據同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令:
第一條
[編輯]開設下列衛生中心:
北區衛生中心──設於筷子基坊;
東區衛生中心──設於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
離島衛生中心──設於氹仔。
第二條
[編輯]開設下列衛生站:
附屬於北區衛生中心的台山衛生站;
附屬於離島衛生中心的路環衛生站。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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