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第6/1999号行政法规 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1999年12月20日 |
《第6/1999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1999年12月20日制定,并于1999年12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21年2月1日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行政长官
[编辑]本行政法规附件一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行政长官或由其监督,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行政法务司司长
[编辑]一、行政法务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
(一)公共行政及公务人员事务;
(二)立法事务、法律推广、司法援助、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
(三)登记及公证;
(四)民事及刑事身份资料;
(五)市政事务;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刊物的制作及出版;
(七)法律及司法培训。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本行政法规附件二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行政法务司司长或由其监督,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经济财政司司长
[编辑]一、经济财政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
(一)工商产业、科技发展及对外贸易,但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其他司长的职权者除外;
(二)公共财政管理及税务;
(三)博彩及旅游;
(四)劳工、就业及职业培训;
(五)货币、汇兑及金融体系,包括保险业务;
(六)统计;
(七)消费者保护。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本行政法规附件三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经济财政司司长或由其监督,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保安司司长
[编辑]一、保安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
(一)民防;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治安;
(三)海关事务;
(四)刑事侦查;
(五)出入境控制;
(六)消防;
(七)惩教管理;
(八)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官员的培训;
(九)金融情报。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本行政法规附件四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保安司司长或由其监督或监管,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社会文化司司长
[编辑]一、社会文化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
(二)文化及其产业发展;
(三)体育;
(四)卫生;
(五)社会工作;
(六)社会保障;
(七)社会重返。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本行政法规附件五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社会文化司司长或由其监督,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运输工务司司长
[编辑]一、运输工务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
(一)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及地籍管理;
(二)基础建设、公共及私人工程;
(三)海域及水资源管理,以及港口事务;
(四)环境保护及能源发展;
(五)道路交通、航海及民航活动管理;
(六)邮政及电讯;
(七)公共房屋;
(八)气象。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本行政法规附件六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运输工务司司长或由其监督,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权限的授予
[编辑]各司司长得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良好运作的行政行为的权限,授予部门及组织单位的领导人,或其他由其领导或监督的公共实体的领导人。
第八条 谘询组织
[编辑]一、本行政法规附件七所指的谘询组织由行政长官主持及协调,但行政长官授权予司长时除外,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其他谘询组织按照本行政法规附件八的规定在各司司长的施政领域下运作,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标志及工作证
[编辑]一、政府部门及实体的标志,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命令核准及修改。
二、政府部门及实体所属人员使用的工作证的式样,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修改。
三、行政公职局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公布以上两款所指的标志及工作证的式样,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文字
[编辑]一、政府部门及实体的标志,凡载有文字者,均应以中文位于左边,葡文位于右边,或中文位于上,葡文位于下。
二、上款的规定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及实体的名称、印件、文件、工作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一条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会秘书处;
(二)政府总部事务局;
(三)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
(四)澳门基金会;
(五)新闻局;
(六)个人资料保护局;*
(七)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
(九)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
(十)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
(十一)澳门驻布鲁塞尔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
(十二)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2023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3/2023号行政法规
附件二* (第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公职局;
(二)法务局:
(1)第一公证署;
(2)第二公证署;
(3)海岛公证署;
(4)民事登记局;
(5)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6)物业登记局;
(三)身份证明局;
(四)市政署;
(五)退休基金会;
(六)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
(七)印务局;
(八)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2022号行政法规
附件三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二)财政局;
(三)旅游局;
(四)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劳工事务局;
(六)招商投资促进局;**
(七)澳门金融管理局;
(八)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九)统计暨普查局;
(十)消费者委员会;
(十一)**
(十二)***
(十三)工商业发展基金;
(十四)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
(十五)旅游基金;
(十六)存款保障基金;
(十七)劳动债权保障基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8/2023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0/2024号行政法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0/2024号行政法规
附件四 (第四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警察总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三)治安警察局;
(四)司法警察局;
(五)消防局;
(六)惩教管理局;
(七)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八)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九)*
(十)惩教基金;
(十一)海关福利会;
(十二)治安警察局福利会;
(十三)司法警察局福利会;
(十四)消防局福利会。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附件五*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二)文化局;
(三)体育局;
(四)卫生局;
(五)药物监督管理局;
(六)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
(七)社会工作局;
(八)社会保障基金;
(九)文化发展基金;
(十)澳门大学;
(十一)澳门理工大学;
(十二)澳门旅游大学;
(十三)教育基金;
(十四)体育基金;**
(十五)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及全国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澳门赛区筹备办公室。**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2024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附件六 (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土地工务局;*
(二)公共建设局;*
(三)海事及水务局;*
(四)环境保护局;*
(五)交通事务局;*
(六)民航局;*
(七)邮电局;*
(八)房屋局;*
(九)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十)地球物理气象局;*, ***
(十一)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
(十二)**
(十三)楼宇维修基金;
(十四)环保与节能基金;
(十五)海事及水务局福利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4/2022号行政法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0/2022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0/2023号行政法规
附件七 (第八条第一款所指者)
[编辑](一)*
(二)经济发展委员会;
(三)科技委员会。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3/2022号行政法规
附件八 (第八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法务施政领域:
(1)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
(2)公务人员薪酬评议会;*
(3)退休基金会谘询会;*
(4)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
(5)市政谘询委员会;*
(6)北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
(7)中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
(8)离岛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3/2022号行政法规
(二)经济财政施政领域:
(1)会展业发展委员会;
(2)财政储备谘询委员会;
(3)旅游发展委员会;
(4)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5)澳门金融管理局谘询会;
(6)存款保障基金谘询委员会;
(7)统计谘询委员会;
(8)消费者谘询委员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8/2023号行政法规
(三)保安施政领域:危险品谘询委员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7/2023号行政法规
(四)社会文化施政领域:*****
(1)教育委员会;***
(2)****
(3)青年事务委员会;
(4)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
(5)**
(6)文化遗产委员会;
(7)体育委员会;
(8)医务委员会;
(9)精神卫生委员会;
(10)社会工作委员会;
(11)长者事务委员会;
(12)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
(13)复康事务委员会;
(14)禁毒委员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2021号行政法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2/2021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1/2022号行政法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1/2022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7/2023号行政法规
(五)运输工务施政领域:*
(1)都市更新委员会;
(2)城市规划委员会;
(3)环境谘询委员会;
(4)交通谘询委员会;
(5)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7/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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