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999年12月20日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1999年12月20日制定,並於1999年12月2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2月1日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布。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行政長官
[编辑]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行政法務司司長
[编辑]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二)立法事務、法律推廣、司法援助、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
(三)登記及公證;
(四)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五)市政事務;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刊物的製作及出版;
(七)法律及司法培訓。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經濟財政司司長
[编辑]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工商產業、科技發展及對外貿易,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者除外;
(二)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三)博彩及旅遊;
(四)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五)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六)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本行政法規附件三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或由其監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保安司司長
[编辑]一、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民防;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三)海關事務;
(四)刑事偵查;
(五)出入境控制;
(六)消防;
(七)懲教管理;
(八)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的培訓;
(九)金融情報。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本行政法規附件四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由其監督或監管,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社會文化司司長
[编辑]一、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
(二)文化及其產業發展;
(三)體育;
(四)衛生;
(五)社會工作;
(六)社會保障;
(七)社會重返。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本行政法規附件五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或由其監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運輸工務司司長
[编辑]一、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二)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三)海域及水資源管理,以及港口事務;
(四)環境保護及能源發展;
(五)道路交通、航海及民航活動管理;
(六)郵政及電訊;
(七)公共房屋;
(八)氣象。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本行政法規附件六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權限的授予
[编辑]各司司長得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將作出有利於良好運作的行政行為的權限,授予部門及組織單位的領導人,或其他由其領導或監督的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第八條 諮詢組織
[编辑]一、本行政法規附件七所指的諮詢組織由行政長官主持及協調,但行政長官授權予司長時除外,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其他諮詢組織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八的規定在各司司長的施政領域下運作,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標誌及工作證
[编辑]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命令核准及修改。
二、政府部門及實體所屬人員使用的工作證的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修改。
三、行政公職局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公佈以上兩款所指的標誌及工作證的式樣,並適時更新。
第十條 文字
[编辑]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凡載有文字者,均應以中文位於左邊,葡文位於右邊,或中文位於上,葡文位於下。
二、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印件、文件、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會秘書處;
(二)政府總部事務局;
(三)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四)澳門基金會;
(五)新聞局;
(六)個人資料保護局;*
(七)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九)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十)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2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3/2023號行政法規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公職局;
(二)法務局:
(1)第一公證署;
(2)第二公證署;
(3)海島公證署;
(4)民事登記局;
(5)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6)物業登記局;
(三)身份證明局;
(四)市政署;
(五)退休基金會;
(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七)印務局;
(八)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2022號行政法規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二)財政局;
(三)旅遊局;
(四)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勞工事務局;
(六)招商投資促進局;**
(七)澳門金融管理局;
(八)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統計暨普查局;
(十)消費者委員會;
(十一)**
(十二)***
(十三)工商業發展基金;
(十四)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十五)旅遊基金;
(十六)存款保障基金;
(十七)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警察總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三)治安警察局;
(四)司法警察局;
(五)消防局;
(六)懲教管理局;
(七)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九)*
(十)懲教基金;
(十一)海關福利會;
(十二)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三)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四)消防局福利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二)文化局;
(三)體育局;
(四)衛生局;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
(六)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七)社會工作局;
(八)社會保障基金;
(九)文化發展基金;
(十)澳門大學;
(十一)澳門理工大學;
(十二)澳門旅遊大學;
(十三)教育基金;
(十四)體育基金;**
(十五)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24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2024號行政法規
附件六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土地工務局;*
(二)公共建設局;*
(三)海事及水務局;*
(四)環境保護局;*
(五)交通事務局;*
(六)民航局;*
(七)郵電局;*
(八)房屋局;*
(九)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十)地球物理氣象局;*, ***
(十一)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十二)**
(十三)樓宇維修基金;
(十四)環保與節能基金;
(十五)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0/2022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0/2023號行政法規
附件七 (第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编辑](一)*
(二)經濟發展委員會;
(三)科技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3/2022號行政法規
附件八 (第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行政法務施政領域:
(1)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2)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3)退休基金會諮詢會;*
(4)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5)市政諮詢委員會;*
(6)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7)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8)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3/2022號行政法規
(二)經濟財政施政領域:
(1)會展業發展委員會;
(2)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
(3)旅遊發展委員會;
(4)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5)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會;
(6)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
(7)統計諮詢委員會;
(8)消費者諮詢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三)保安施政領域:危險品諮詢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四)社會文化施政領域:*****
(1)教育委員會;***
(2)****
(3)青年事務委員會;
(4)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5)**
(6)文化遺產委員會;
(7)體育委員會;
(8)醫務委員會;
(9)精神衛生委員會;
(10)社會工作委員會;
(11)長者事務委員會;
(12)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13)復康事務委員會;
(14)禁毒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22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五)運輸工務施政領域:*
(1)都市更新委員會;
(2)城市規劃委員會;
(3)環境諮詢委員會;
(4)交通諮詢委員會;
(5)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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