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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9/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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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第71/89/M号法令
十月二十三日

1989年10月23日
有效期:1989年10月23日至今
《第71/89/M号法令》经总督文礼治于1989年10月9日颁行,并于1989年10月23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在新仁伯爵医院完成有关扩建及装修工程后,在院址内将建有三幢楼宇,以供内、外科,精神病科、儿科、及妇/产科运作及服务之用。

为著使上述在科技上有分别之部门能更有效地运作,在不妨碍须受同一行政管理之外,为使该等部门在技术上自主应给予一个逐步适合的在运作上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1.“仁伯爵医院改称为仁伯爵综合医院。

2.凡涉及仁伯爵医院之事项均视为仁伯爵综合医院有关之事项。

第二条——1.仁伯爵综合医院由内、外科诊疗部、精神病科诊疗部及产科诊疗部以及儿科诊疗部组成,均属同一行政所管理。

2. 对上款所指之每一诊疗部门将以由总督所核准的章程赋予认为适宜的运作自主,并在同一行政的管理方面订定有关的参与方式。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通过

著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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