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9/M號法令
外觀
本法規已於2019年被第20/2019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 |
第71/89/M號法令 十月二十三日 1989年10月23日 有效期:1989年10月23日至今 |
《第71/89/M號法令》經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10月9日頒行,並於1989年10月23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在新仁伯爵醫院完成有關擴建及裝修工程後,在院址內將建有三幢樓宇,以供內、外科,精神病科、兒科、及婦/產科運作及服務之用。
為著使上述在科技上有分別之部門能更有效地運作,在不妨礙須受同一行政管理之外,為使該等部門在技術上自主應給予一個逐步適合的在運作上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1.「仁伯爵醫院改稱為仁伯爵綜合醫院。
2.凡涉及仁伯爵醫院之事項均視為仁伯爵綜合醫院有關之事項。
第二條——1.仁伯爵綜合醫院由內、外科診療部、精神病科診療部及產科診療部以及兒科診療部組成,均屬同一行政所管理。
2. 對上款所指之每一診療部門將以由總督所核准的章程賦予認為適宜的運作自主,並在同一行政的管理方面訂定有關的參與方式。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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