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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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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2020年3月24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0年3月25日至今
本作品收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8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并于2020年3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及(六)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时起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所有在入境前十四天内曾经到过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停止所有澳门国际机场的转机服务。

二、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卫生当局可豁免上款(一)项所指人士遵守有关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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