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外观
第7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2020年3月24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0年3月2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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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及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及(六)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时起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所有在入境前十四天内曾经到过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停止所有澳门国际机场的转机服务。
二、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卫生当局可豁免上款(一)项所指人士遵守有关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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