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续说 (别下斋校本)
井地之法,朱子亦有未尽究者。故尝言田制既定,沟
涂畛域一定而不可易。今乃易代更制,则其劳民扰
众,废坏成法,烦扰甚矣。孟子未亲见,只是传闻,恐难
信,此实朱子灼见王政之大体、而推知沟洫之必不
可改也。若以《孟子集注》言之:彻法,不除庐舍,二十亩
而通计,则为九而取一;除庐舍,二十亩则为什一而
取一。助法亦然。若然,则孟子何以谓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什一之解,仅合于未有井之时,自有井以来,皆
不成此数。今若不悖于皆什一之制,而又无废坏成
法之疑,则斯足信矣。即平壤府,箕子井田是也。窃疑
田字象形,古田必似之。今其田四区同沟,皆如田字
样,是必古制,而惜乎朱子未之见也。盖九百亩画为
一井,井有九田,田方百步,一田为四区,区方五十步。
夏时一夫受此一区,以什一为贡。乃四夫同田,而井
为三十六夫也。殷时田寖多,用寖广,则不可不加授,
故不易经界,而以一田为二夫之受。一夫所受乃长
百步、广五十步,虽或长广不齐,古人皆折补为方,未
尝言长几、广几。《王制》亦曰:“断长补短,滕之五十里,汤
之七十里,文王之百里,亦其例也。”今以长百步、广五
十步,开方则得七十步零若干尺,大约不过七十亩。
而以什一为公田,乃二夫同田,为十八夫也。周时田
又寖多,用又寖广,则又不可不加授,故又不易经界,
而以一田为一夫之受。是则所谓百亩,而井为九夫
也。然则何以谓三代皆什一?盖一井九百亩,而九十
亩入于公家,则三代未尝不同。夏时一夫五十亩,亩
长五十步,乃周人之二十五亩;以五亩为贡,乃周人
之二亩半,是合四夫之贡、当周人之十亩也。殷人一
夫七十亩有奇,亩长七十步,乃周人之五十亩;以七
亩有奇为公田,乃周人之五亩,是合二夫之公田、当
周人之十亩也。周人一夫百亩,亩长百步,以十亩入
于公家,则未尝易。故曰“其实皆什一”也。或谓“六尺为
步,步百为亩,三代同;然而所不同者,只在亩数耳。不
可以长百、广五十为七十,此大不然。孟子于夏之五
十、殷之七十,皆不下亩字;至周始曰百亩者,亩之长
短不同故,恐人以夏殷之田错认以百步,故但以五
十、七十言其方而巳,不加“亩”字以别之。且五十、七十
云者,未必夏殷时成文,或者孟子推言其数、而以周
制比类为说,故只道其方为几何也。上焉夏后氏五
十而贡,下焉周人方百而彻,独殷其将曰广五十、长
百而助乎?宜亦只下七十字,而其义自明矣。殷人欲
以七十之数受授,则因夏之制、合二夫为一夫,正合
七十之数,如是,则经界无不定矣,井地无不均矣。而
圣人乃反嫌其不方,不计劳民伤财,必欲改沟洫而
方其田,无或近于胶柱而不通邪?余故曰:“平壤之田,
乃箕子因殷之旧、而特略变其制焉耳。”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