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箕田续说 (别下斋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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箕田续说
作者:李瀷 高丽
本作品收录于《箕田考
别下斋校本   星湖 李瀷

井地之法,朱子亦有未尽究者。故尝言田制既定,沟

涂畛域一定而不可易。今乃易代更制,则其劳民扰

众,废坏成法,烦扰甚矣。孟子未亲见,只是传闻,恐难

信,此实朱子灼见王政之大体、而推知沟洫之必不

可改也。若以《孟子集注》言之:彻法,不除庐舍,二十亩

而通计,则为九而取一;除庐舍,二十亩则为什一而

取一。助法亦然。若然,则孟子何以谓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什一之解,仅合于未有井之时,自有井以来,皆

不成此数。今若不悖于皆什一之制,而又无废坏成

法之疑,则斯足信矣。即平壤府,箕子井田是也。窃疑

田字象形,古田必似之。今其田四区同沟,皆如田字

样,是必古制,而惜乎朱子未之见也。盖九百亩画为

一井,井有九田,田方百步,一田为四区,区方五十步。

夏时一夫受此一区,以什一为贡。乃四夫同田,而井

为三十六夫也。殷时田寖多,用寖广,则不可不加授,

故不易经界,而以一田为二夫之受。一夫所受乃长

百步、广五十步,虽或长广不齐,古人皆折补为方,未

尝言长几、广几。《王制》亦曰:“断长补短,滕之五十里,汤

之七十里,文王之百里,亦其例也。”今以长百步、广五

十步,开方则得七十步零若干尺,大约不过七十亩。

而以什一为公田,乃二夫同田,为十八夫也。周时田

又寖多,用又寖广,则又不可不加授,故又不易经界,

而以一田为一夫之受。是则所谓百亩,而井为九夫

也。然则何以谓三代皆什一?盖一井九百亩,而九十

亩入于公家,则三代未尝不同。夏时一夫五十亩,亩

长五十步,乃周人之二十五亩;以五亩为贡,乃周人

之二亩半,是合四夫之贡、当周人之十亩也。殷人一

夫七十亩有奇,亩长七十步,乃周人之五十亩;以七

亩有奇为公田,乃周人之五亩,是合二夫之公田、当

周人之十亩也。周人一夫百亩,亩长百步,以十亩入

于公家,则未尝易。故曰“其实皆什一”也。或谓“六尺为

步,步百为亩,三代同;然而所不同者,只在亩数耳。不

可以长百、广五十为七十,此大不然。孟子于夏之五

十、殷之七十,皆不下亩字;至周始曰百亩者,亩之长

短不同故,恐人以夏殷之田错认以百步,故但以五

十、七十言其方而,不加“亩”字以别之。且五十、七十

云者,未必夏殷时成文,或者孟子推言其数、而以周

制比类为说,故只道其方为几何也。上焉夏后氏五

十而贡,下焉周人方百而彻,独殷其将曰广五十、长

百而助乎?宜亦只下七十字,而其义自明矣。殷人欲

以七十之数受授,则因夏之制、合二夫为一夫,正合

七十之数,如是,则经界无不定矣,井地无不均矣。而

圣人乃反嫌其不方,不计劳民伤财,必欲改沟洫而

方其田,无或近于胶柱而不通邪?余故曰:“平壤之田,

乃箕子因殷之旧、而特略变其制焉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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