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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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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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 纪念日如左:
-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四、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 五、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六、国庆日:十月十日。
- 七、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 八、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九、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
第三条
-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左:
-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二日。
-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放假一日。
-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但其放假日调移至五月第二个星期日放假。
- 六、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纪念活动。
- 七、左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均放假一日:
-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 (二)国庆日。
- (三)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 (四)国父诞辰纪念日。
- (五)行宪纪念日。
第四条
- 左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 一、春节。
- 二、民族扫墓节。
- 三、端午节。
- 四、中秋节。
- 五、农历除夕。
第五条
- 左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 前项节日,除青年节依第三条第四款:教师节、中华文化复兴节依第三条第七款;道教节依第四条第一款春节放假日之第一日放假外,其馀按左列规定放假:
- 一、妇女节、儿童节:于民族扫墓节前一日放假一日。
- 二、劳动节:劳工放假。
- 三、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 四、台湾光复节:各机关、团体、学校放假一日。
第五条之一
-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属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调移并公告之。
第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