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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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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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 紀念日如左: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四、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六、國慶日:十月十日。
- 七、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 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
第三條
-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左: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二日。
-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但其放假日調移至五月第二個星期日放假。
- 六、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 七、左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均放假一日:
-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 (二)國慶日。
- (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 (五)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春節。
- 二、民族掃墓節。
- 三、端午節。
- 四、中秋節。
- 五、農曆除夕。
第五條
-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 一、道教節:農歷一月一日。
-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依第三條第四款: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七款;道教節依第四條第一款春節放假日之第一日放假外,其餘按左列規定放假:
- 一、婦女節、兒童節: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一日。
-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 四、臺灣光復節:各機關、團體、學校放假一日。
第五條之一
-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六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