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
外观
← | 中央水利实验处组织条例 | 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3年6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64年6月23日 1964年7月3日 公布于民国53年7月3日 |
废止,经济部水资源局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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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统筹办理全国水资源之充分利用及综合开发规划事宜,根据经济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立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简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为无给职,由经济部部长聘请有关机关首长及专家学者充任之。
- 委员会议,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四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总工程师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一切规划事宜;副总工程师一人,简任,襄助总工程师办理技术规划事宜。
第五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左列各组、室:
- 一、测绘组。
- 二、计划组。
- 三、试验组。
- 四、秘书室。
- 前项各组得分科办事。
第六条
- 测绘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水文观测分析。
- 二、地形测量绘图。
- 三、地质探查试验。
- 四、工程材料调查。
- 五、器材运用保管。
- 六、专门问题研究。
- 七、水利人员训练。
第七条
- 计划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水利计划研拟。
- 二、方案价值研究。
- 三、工程布置规划。
- 四、方案实施策划。
- 五、开发顺序拟订。
- 六、刊物报告编印。
- 七、国际技术合作。
第八条
- 试验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水工原理探讨。
- 二、水工模型试验。
- 三、泥沙问题研究。
- 四、土壤分析试验。
- 五、水工仪器研制。
第九条
- 秘书室办理总务、机要、图书、资料搜集保管及交办事项。
第十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组长三人,均由工程师兼任;工程师六人至十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副工程师六人至九人,荐任;助理工程师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荐任,馀委任;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共二十一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
第十一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秘书二人,其中一人简任,一人荐任;科长若干人,荐任,其中一人或二人专任,馀由适当人员兼任;科员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五人至七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十二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分别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派充之。
第十四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视业务需要,得呈准经济部聘派顾问一人或二人,编译一人,专门委员一人。
第十五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设水工试验室,其人员由有关组、室调用之。
第十六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接受外界委托,承办有关测绘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其所需经费得以合约方式行之。
第十七条
-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