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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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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实验处组织条例 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3年6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64年6月23日
1964年7月3日
公布于民国53年7月3日
废止,经济部水资源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53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53 年 7 月 3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公布刊总统府公报第 1554 号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29522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经济部为统筹办理全国水资源之充分利用及综合开发规划事宜,根据经济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立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简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为无给职,由经济部部长聘请有关机关首长及专家学者充任之。
  委员会议,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四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总工程师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一切规划事宜;副总工程师一人,简任,襄助总工程师办理技术规划事宜。

第五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测绘组。
  二、计划组。
  三、试验组。
  四、秘书室。
  前项各组得分科办事。

第六条

  测绘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文观测分析。
  二、地形测量绘图。
  三、地质探查试验。
  四、工程材料调查。
  五、器材运用保管。
  六、专门问题研究。
  七、水利人员训练。

第七条

  计划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利计划研拟。
  二、方案价值研究。
  三、工程布置规划。
  四、方案实施策划。
  五、开发顺序拟订。
  六、刊物报告编印。
  七、国际技术合作。

第八条

  试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工原理探讨。
  二、水工模型试验。
  三、泥沙问题研究。
  四、土壤分析试验。
  五、水工仪器研制。

第九条

  秘书室办理总务、机要、图书、资料搜集保管及交办事项。

第十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组长三人,均由工程师兼任;工程师六人至十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副工程师六人至九人,荐任;助理工程师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荐任,馀委任;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共二十一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

第十一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秘书二人,其中一人简任,一人荐任;科长若干人,荐任,其中一人或二人专任,馀由适当人员兼任;科员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五人至七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十二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分别派充之。

第十三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派充之。

第十四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视业务需要,得呈准经济部聘派顾问一人或二人,编译一人,专门委员一人。

第十五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设水工试验室,其人员由有关组、室调用之。

第十六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接受外界委托,承办有关测绘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其所需经费得以合约方式行之。

第十七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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