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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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實驗處組織條例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3年6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64年6月23日
1964年7月3日
公布於民國53年7月3日
廢止,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53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53 年 7 月 3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公布刊總統府公報第 1554 號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9522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經濟部為統籌辦理全國水資源之充分利用及綜合開發規劃事宜,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

第二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聘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一切規劃事宜;副總工程師一人,簡任,襄助總工程師辦理技術規劃事宜。

第五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測繪組。
  二、計劃組。
  三、試驗組。
  四、秘書室。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六條

  測繪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文觀測分析。
  二、地形測量繪圖。
  三、地質探查試驗。
  四、工程材料調查。
  五、器材運用保管。
  六、專門問題研究。
  七、水利人員訓練。

第七條

  計劃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利計劃研擬。
  二、方案價值研究。
  三、工程佈置規劃。
  四、方案實施策劃。
  五、開發順序擬訂。
  六、刊物報告編印。
  七、國際技術合作。

第八條

  試驗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工原理探討。
  二、水工模型試驗。
  三、泥沙問題研究。
  四、土壤分析試驗。
  五、水工儀器研製。

第九條

  秘書室辦理總務、機要、圖書、資料搜集保管及交辦事項。

第十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

第十一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干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三人至五人。

第十二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分別派充之。

第十三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派充之。

第十四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呈准經濟部聘派顧問一人或二人,編譯一人,專門委員一人。

第十五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設水工試驗室,其人員由有關組、室調用之。

第十六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接受外界委託,承辦有關測繪規劃及專題研究工作,其所需經費得以合約方式行之。

第十七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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