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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令 (民国3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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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李宗仁代总统
1949年7月23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38年8月1日)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总统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公债条例废止日止;本紧急处分令公布之条例,民国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届立法院第五会期第18次会议通过追认。

  玆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制定民国三十八年爱国公债条例,公布之。此令。

代 总 统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长 阎锡山
财政部部长 徐 堪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紧急命令或者动员戡乱时期紧急处分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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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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