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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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李宗仁代總統
1949年7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38年8月1日)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公債條例廢止日止;本緊急處分令公布之條例,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立法院第五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追認。

  玆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制定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公布之。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閻錫山
財政部部長 徐 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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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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