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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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81号令 |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15至16页 |
兹修正停车场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交通部部长 毛治国
停车场法修正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十 四 条 路边停车场之费率,应依第三十一条规定定之;其停车费得以计时或计次方式收取,并得视地区交通状况,采累进方式收费或限制停车时间。采计时收取,得以三十分钟为计费单位。
第 十 七 条 公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之费率,应依第三十一条规定定之;其停车费以计时收取为原则,并得采月票方式收费;其位于市中心区或商业区者,得采计时累进方式收费。采计时收取,得以三十分钟为计费单位。
- 民营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由停车场经营业拟定,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