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7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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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61號令 |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6 月2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3 2 3 7 1 號 2011年6月29日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81號令 |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15至16頁 |
茲修正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交通部部長 毛治國
停車場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十 四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第 十 七 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