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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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83年) 考选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4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28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1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16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3.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145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51号令修正发布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考一字第1120600129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考试院为办理全国公务人员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行政事宜,特设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本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资料搜集、规划、拟订、研究发展及公务人才招募。
  二、公务人员考试之典试、试务及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典试、试务及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
  四、国家考试试题之编制、管理、分析及测验技术之研究发展。
  五、国家考试数位发展及资通安全防护之规划及管理。
  六、其他有关考选行政事宜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

第四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五条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本部为强化国家考试测验评量研究功能,提升测验技术及试题品质,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具测验评量专长之专业研究人员三人至七人。

第七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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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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