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外观
← | 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83年) | 考选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4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28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1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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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考试院为办理全国公务人员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行政事宜,特设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资料搜集、规划、拟订、研究发展及公务人才招募。
- 二、公务人员考试之典试、试务及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
-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典试、试务及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
- 四、国家考试试题之编制、管理、分析及测验技术之研究发展。
- 五、国家考试数位发展及资通安全防护之规划及管理。
- 六、其他有关考选行政事宜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
第四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五条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 本部为强化国家考试测验评量研究功能,提升测验技术及试题品质,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具测验评量专长之专业研究人员三人至七人。
第七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