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112年)
外观
← | 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83年) | 考選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4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1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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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三條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四條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七條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