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5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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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5年7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522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在人道主义危机中的作用:挑战、经验和今后的方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庄严载入《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宗旨与原则,并铭记《宪章》为其规定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仍然深为关切武装冲突造成的灾难性人道主义、政治和经济后果,强调无论从政治还是从道义角度出发,都必须首先防止武装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的爆发和升级,并强调这样做有益于和平与发展,有益于所有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消除冲突根源,帮助防止今后发生冲突。
“安全理事会重申,增进并立刻恢复冲突后社会的司法和法治,促进民族和解、民主发展和人权,是头等大事。安理会认为,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在和平协定中非常重要,它有助于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以往侵权行为,实现民族和解,防止今后发生冲突。安全理事会记得它曾一再强调各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将应对灭绝种族、战争罪行、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又认为,冲突管理中的文职工作对于处理复杂的危机局势和防止冲突的再次发生,越来越重要,并确认文职和军事人员合作管理危机的重要性。在核准联合国行动时,安理会应考虑到军事人员和民警在稳定危机和维持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安理会认为,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在文职顾问的协助下,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重大协调作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恢复公共秩序,让公共机构投入运作,以及进行恢复、重建和建设和平工作,从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安全理事会强调,要确保在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中,及时为建设和平的优先事项提供足够的资金,并强调必须在中长期恢复过程中不断对建设和平进行投资。安理会确认,必须迅速着手开展建设和平活动,以满足当前的需要,并鼓励建立可被迅速综合利用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设立一个建设和平委员会的重要提议,赞同有关提高联合国能力的目标,以便同捐助者和部队派遣国进行协调,并通过稳定、重建和发展工作,开展建设和平活动,尤其是在维护和平行动开始时就这样做。安全理事会认为,这一机构可发挥重大作用,填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和提供经济发展援助之间的空白。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冲突后社会成功地建设和平的先决条件是综合开展以下工作:保护平民;促进法治和过渡时期的司法;前战斗员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返社会和进行转业培训;改革安保部门;进行民主的经济和社会改革。安理会还确认,本国人要担任主导,发挥重大作用,并应得到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强调,任何冲突后实现稳定的进程,都离不开安保部门的改革,并着重指出它与促进法治、过渡时期司法、复员方案和保护平民尤其密切相关。安理会确认,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必须作出更加充分的准备,包括调集必要的规划资源和采用更加一致的对策。
“安全理事会确认,今后需要充分注意安保部门的改革,借鉴利用这方面的最佳做法。安全理事会还强调,在核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必要任务规定时,需要认真考虑增进法治和过渡时期司法、复员方案和安保部门改革的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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