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5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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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5年7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522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在人道主義危機中的作用:挑戰、經驗和今後的方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莊嚴載入《聯合國憲章》的各項宗旨與原則,並銘記《憲章》為其規定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仍然深為關切武裝衝突造成的災難性人道主義、政治和經濟後果,強調無論從政治還是從道義角度出發,都必須首先防止武裝衝突和人道主義危機的爆發和升級,並強調這樣做有益於和平與發展,有益於所有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消除衝突根源,幫助防止今後發生衝突。

  「安全理事會重申,增進並立刻恢復衝突後社會的司法和法治,促進民族和解、民主發展和人權,是頭等大事。安理會認為,終止有罪不罰現象在和平協定中非常重要,它有助於開展工作,妥善處理以往侵權行為,實現民族和解,防止今後發生衝突。安全理事會記得它曾一再強調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將應對滅絕種族、戰爭罪行、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又認為,衝突管理中的文職工作對於處理複雜的危機局勢和防止衝突的再次發生,越來越重要,並確認文職和軍事人員合作管理危機的重要性。在核准聯合國行動時,安理會應考慮到軍事人員和民警在穩定危機和維持安全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安理會認為,秘書長特別代表可在文職顧問的協助下,在以下方面可以發揮重大協調作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恢復公共秩序,讓公共機構投入運作,以及進行恢復、重建和建設和平工作,從而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

  「安全理事會強調,要確保在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中,及時為建設和平的優先事項提供足夠的資金,並強調必須在中長期恢復過程中不斷對建設和平進行投資。安理會確認,必須迅速着手開展建設和平活動,以滿足當前的需要,並鼓勵建立可被迅速綜合利用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感興趣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設立一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重要提議,贊同有關提高聯合國能力的目標,以便同捐助者和部隊派遣國進行協調,並通過穩定、重建和發展工作,開展建設和平活動,尤其是在維護和平行動開始時就這樣做。安全理事會認為,這一機構可發揮重大作用,填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與開展人道主義工作和提供經濟發展援助之間的空白。

  「安全理事會確認,在衝突後社會成功地建設和平的先決條件是綜合開展以下工作:保護平民;促進法治和過渡時期的司法;前戰鬥員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進行轉業培訓;改革安保部門;進行民主的經濟和社會改革。安理會還確認,本國人要擔任主導,發揮重大作用,並應得到包括區域組織在內的國際社會的支持。

  「安全理事會強調,任何衝突後實現穩定的進程,都離不開安保部門的改革,並着重指出它與促進法治、過渡時期司法、復員方案和保護平民尤其密切相關。安理會確認,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必須作出更加充分的準備,包括調集必要的規劃資源和採用更加一致的對策。

  「安全理事會確認,今後需要充分注意安保部門的改革,借鑑利用這方面的最佳做法。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在核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必要任務規定時,需要認真考慮增進法治和過渡時期司法、復員方案和安保部門改革的問題、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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