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6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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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1999年2月12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6);
- 审议了1999年9月8日秘书长根据上述声明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1999/957);
- 注意到秘书长1998年4月13日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S/1998/318)和1998年9月22日关于“保护在冲突情况下向难民和其他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报告(S/1998/883),尤其是报告中对保护平民问题的分析;
- 注意到武装冲突中绝大多数的伤亡者为平民,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日益将平民作为目标,严重关切在武装冲突中平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的群体,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由于针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而受苦受难,并认识到这种情况将对持久和平、和解与发展造成的影响;
- 铭记安理会依照《联合国宪章》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强调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冲突;
- 强调需要综合处理武装冲突的根源问题,以便长期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消灭贫穷、可持续发展、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
- 表示深切关注在武装冲突中对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律和原则的尊重减弱,尤其是蓄意对受这些法律保护的所有人采取暴力行为,并表示关注不允许安全无阻地接触需要援助的人;
- 强调必须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并对特别是民警、武装部队、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民间社会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 回顾1999年7月8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21),并强调要求在具体和平协定中酌情列入,并在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规定中按每一个案列入关于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包括安全地及时处置武器和弹药的明确规定;
- 念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并重申各国负有主要责任,确保他们获得保护,特别是通过维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及平民性质;
- 强调武装冲突情况下儿童的特别权利和需要,包括女童的特别权利和需要;
- 认识到秘书长的报告第18段所述武装冲突对妇女的直接和特别影响,并在这方面欢迎联合国系统内关于在人道主义援助中实施性别观点以及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持续工作;
- 1. 欢迎秘书长1999年9月8日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所载的通盘建议;
- 2. 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蓄意以平民为目标,以及攻击受国际法保护的对象,并吁请当事各方制止这种作法;
- 3. 强调必须预防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冲突,并在这方面着重指出必须依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决议和有关国际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冲突的适当预防措施,包括使用联合国和其他解决争端的机制以及预防性的军事和民事部署;
- 4. 促请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严格遵守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 5. 吁请尚未批准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主要文书的国家考虑批准这些文书,并酌情利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国机构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采取适当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在国内落实这些文书;
- 6. 强调各国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应对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的人,申明为此目的可以利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所设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重申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法庭和卢旺达问题特别法庭正在进行的工作很重要,强调各国有义务与这些法庭充分合作,并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通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规约现已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
- 7. 强调重要的是,人道主义人员必须能够安全无阻地接触到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向他们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能得到保护,在这方面并回顾1997年6月19日(S/PRST/1997/34)和1998年9月29日(S/PRST/1998/30)的主席声明;
- 8. 强调战斗人员必须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在这方面并回顾1997年3月12日(S/PRST/1997/13)和1998年9月29日的主席声明;
- 9. 注意到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开始生效,回顾其中所载的有关原则,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地位,在这方面,谴责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国际人道主义人员进行攻击和使用武力的行为,并申明必须追究犯下这些行为的人;
- 10. 表示愿意对武装冲突中以平民为目标或故意阻挠提供给平民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作出反应,包括审议安理会依照《联合国宪章》可以采取的适当措施,在这方面并注意到秘书长报告所载的有关建议;
- 11. 表示愿意审议维持和平任务如何能够更好地处理武装冲突对平民的负面影响;
- 12. 表示支持在和平协定和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任务中酌情列入关于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充分、具体措施,特别注意儿童兵的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关于销毁剩余军火弹药的明确、详细安排,在这方面并回顾1999年7月8日的主席声明;
- 13. 注意到必须在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行动的任务中为需要特别注意的群体,包括妇女和儿童,列入特别保护和援助条款;
- 14. 请秘书长确保参与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具备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包括有关儿童和性别的条款、谈判和沟通技巧、文化意识以及军民协调方面的适当培训,并敦促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确保在为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员制订的方案中列入适当的培训;
- 15. 强调民警作为维持和平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确认警察在保障平民安全和福利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并承认必须加强联合国迅速部署训练有素的合格民警的能力;
- 16. 重申愿意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考虑到这些措施对平民的影响,顾及儿童的需要,以考虑适当的人道主义豁免;
- 17. 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累积过多,有破坏稳定的作用,这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造成巨大障碍、可能加剧和延长冲突、危及平民生命、破坏恢复和平与稳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
- 18. 注意到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和附于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已经生效,回顾其中所载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到执行这些文书对平民安全将产生有利影响;
- 19. 重申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广泛有害影响,回顾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决议,并重申其中所载建议;
- 20. 强调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包括区域组织,必须就秘书长报告的后续行动进行协商和合作,并鼓励秘书长继续就该问题进行协商,采取具体行动,加强联合国更好地保护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平民的能力;
- 21. 又表示愿意与各区域组织合作,研究这些机构如何能够更好地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 22. 决定立即设立适当机制,进一步审查秘书长报告中的建议,并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责任,在2000年4月前采取适当步骤;
-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4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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