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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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和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决议以及各项有关的主席声明,又回顾主席在2000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权利与国际和平日(国际妇女节)向新闻界发表的声明(SC/6816),
- 又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A/52/231)的承诺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中的承诺(A/S-23/10/Rev.1),特别是有关妇女和武装冲突的承诺,
-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 表示关切受武装冲突不利影响、包括成为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绝大多数是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日益以他们为攻击目标,并认识到这种情况对持久和平与和解的影响,
-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及建设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强调妇女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至关重要,以及加强妇女在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决策方面的作用,
- 又重申必须充分执行在冲突中和冲突后保护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
- 强调各方必须确保排雷和防雷宣传方案考虑到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
- 确认亟需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行动的主流,在这方面,注意到《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多层面和平支援行动的温得和克宣言》(S/2000/693),
- 又确认2000年3月8日主席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建议向所有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关于冲突局势下妇女和儿童的保护、特殊需要和人权的专门训练,此项建议十分重要,
- 认识到了解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作出有效的体制安排保证她们得到保护并充分参与和平进程,能大大有助于维持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 注意到必须汇集关于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影响的数据,
- 1. 敦促会员国确保在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的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和机制的所有决策层增加妇女人数;
- 2. 鼓励秘书长实施其要求增加妇女参与解决冲突与和平进程决策层人数的战略行动计划(A/49/587);
- 3. 敦促秘书长任命更多妇女为特别代表和特使,代表他进行斡旋,在这方面,呼吁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人选,供列入定期更新的中央名册;
- 4. 还敦促秘书长谋求扩大妇女在联合国实地行动中的作用和贡献,特别是担任军事观察员、民警、人权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
- 5. 表示愿意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行动,并敦促秘书长确保酌情在实地行动中设立处理妇女问题的部门;
- 6. 请秘书长向会员国提供有关妇女的保护、权利和特殊需要以及有关妇女参与所有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措施的重要性的培训准则和材料,请会员国将这些要素以及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的训练纳入本国准备部署的军事人员和民警人员的训练方案,并请秘书长确保维持和平行动文职人员得到类似培训;
- 7. 敦促会员国对关注性别问题的培训努力,包括对联合国妇女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有关基金和方案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努力,提供更多的自愿财政、技术和后勤支助;
- 8. 呼吁所有有关行动者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定时,采取性别观点,除其他外包括:
- (a) 妇女和女孩在遣返、重新安置、复原、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中的特殊需要;
- (b) 采取措施,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倡议和解决冲突的当地进程,并让妇女参加和平协定的所有执行机制;
- (c) 采取措施,确保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孩的人权,特别是在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方面;
- 9.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充分尊重适用于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和保护的国际法,特别是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1999年《任择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5月25日两项《任择议定书》规定适用于他们的义务,同时铭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
- 10.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在武装冲突局势下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凌虐,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暴力;
- 11. 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应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包括对妇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和其他暴力在内的战争罪负责者,在这方面并强调可行时必须把此种罪行排除在大赦条款之外;
- 12.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尊重难民营和定居点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包括在设计难民营和定居点时考虑到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并回顾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号决议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
- 13. 鼓励所有参与规划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的人员顾到男女前战斗人员的不同需要并考虑到其家属的需要;
- 14. 重申准备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考虑到对平民可能产生的影响,铭记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以便考虑适当的人道主义豁免规定;
- 15. 表示愿意确保安全理事会代表团考虑到性别因素和妇女权利,包括通过与当地和国际妇女团体协商;
- 16. 请秘书长就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妇女在建设和平中的作用以及和平进程和解决冲突的性别层面进行研究,又请他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此项研究的结果,并把报告提供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 17. 请秘书长酌情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列入在所有维持和平特派团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以及关于妇女和女孩的所有其他方面的进展情况;
- 1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2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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