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2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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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24(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
2000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421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6(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和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決議以及各項有關的主席聲明,又回顧主席在2000年3月8日聯合國婦女權利與國際和平日(國際婦女節)向新聞界發表的聲明(SC/6816),
又回顧《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A/52/231)的承諾以及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聯合國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成果文件中的承諾(A/S-23/10/Rev.1),特別是有關婦女和武裝衝突的承諾,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表示關切受武裝衝突不利影響、包括成為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人絕大多數是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戰鬥人員和武裝分子日益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認識到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與和解的影響,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強調婦女平等參加和充分參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至關重要,以及加強婦女在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決策方面的作用,
又重申必須充分執行在衝突中和衝突後保護婦女和女孩權利的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
強調各方必須確保排雷和防雷宣傳方案考慮到婦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
確認亟需將性別觀點納入維持和平行動的主流,在這方面,注意到《關於將性別觀點納入多層面和平支援行動的溫得和克宣言》(S/2000/693),
又確認2000年3月8日主席向新聞界發表聲明建議向所有維持和平人員提供關於衝突局勢下婦女和兒童的保護、特殊需要和人權的專門訓練,此項建議十分重要,
認識到了解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的影響,作出有效的體制安排保證她們得到保護並充分參與和平進程,能大大有助於維持和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注意到必須匯集關於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影響的數據,
1. 敦促會員國確保在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的國家、地區和國際機構和機制的所有決策層增加婦女人數;
2. 鼓勵秘書長實施其要求增加婦女參與解決衝突與和平進程決策層人數的戰略行動計劃(A/49/587);
3. 敦促秘書長任命更多婦女為特別代表和特使,代表他進行斡旋,在這方面,呼籲會員國向秘書長提供人選,供列入定期更新的中央名冊;
4. 還敦促秘書長謀求擴大婦女在聯合國實地行動中的作用和貢獻,特別是擔任軍事觀察員、民警、人權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5. 表示願意將性別觀點納入維持和平行動,並敦促秘書長確保酌情在實地行動中設立處理婦女問題的部門;
6. 秘書長向會員國提供有關婦女的保護、權利和特殊需要以及有關婦女參與所有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措施的重要性的培訓準則和材料,會員國將這些要素以及提高對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認識的訓練納入本國準備部署的軍事人員和民警人員的訓練方案,並請秘書長確保維持和平行動文職人員得到類似培訓;
7. 敦促會員國對關注性別問題的培訓努力,包括對聯合國婦女基金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有關基金和方案以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的努力,提供更多的自願財政、技術和後勤支助;
8. 呼籲所有有關行動者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採取性別觀點,除其他外包括:
(a) 婦女和女孩在遣返、重新安置、復原、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中的特殊需要;
(b) 採取措施,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倡議和解決衝突的當地進程,並讓婦女參加和平協定的所有執行機制;
(c) 採取措施,確保保護和尊重婦女和女孩的人權,特別是在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方面;
9.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充分尊重適用於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和保護的國際法,特別是根據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1999年《任擇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2000年5月25日兩項《任擇議定書》規定適用於他們的義務,同時銘記《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規定;
10.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婦女和女孩在武裝衝突局勢下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特別是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凌虐,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暴力;
11. 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包括對婦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和其他暴力在內的戰爭罪負責者,在這方面並強調可行時必須把此種罪行排除在大赦條款之外;
12.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尊重難民營和定居點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包括在設計難民營和定居點時考慮到婦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並回顧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號決議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
13. 鼓勵所有參與規劃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的人員顧到男女前戰鬥人員的不同需要並考慮到其家屬的需要;
14. 重申準備在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考慮到對平民可能產生的影響,銘記婦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以便考慮適當的人道主義豁免規定;
15. 表示願意確保安全理事會代表團考慮到性別因素和婦女權利,包括通過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協商;
16. 秘書長就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的影響、婦女在建設和平中的作用以及和平進程和解決衝突的性別層面進行研究,又請他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說明此項研究的結果,並把報告提供給聯合國所有會員國;
17. 秘書長酌情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列入在所有維持和平特派團中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以及關於婦女和女孩的所有其他方面的進展情況;
1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21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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