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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6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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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65(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66(2001)号决议
2001年8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36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67(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8年9月16日第1196(1998)号、1998年9月18日第1197(1998)号、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号、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号、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号、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和2000年11月13日第1327(2000)号决议,
又回顾1998年9月16日(S/PRST/1998/28)、1998年9月24日(S/PRST/1998/29)、1998年11月30日(S/PRST/1998/35)、1999年9月24日(S/PRST/1999/28)、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2000年3月23日(S/PRST/2000/10)、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2001年2月20日(S/PRST/2001/5)和2001年3月22日(S/PRST/2001/10)各项主席声明,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预防武装冲突的报告(S/2001/574),特别是其中所载有关安全理事会作用的建议;
重申联合国宪章》铭载的宗旨和原则,并重申对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承诺,
注意到武装冲突对国家间关系造成的后果、给有关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冲突的人道主义后果,
铭记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重申安理会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强调必须维护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及所有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强调预防冲突的爆发和升级具有压倒一切的政治、人道主义和道义必要性以及经济利益,
强调包含预防武装冲突的运作措施和体制措施的综合战略至关重要,并确认秘书长关于预防武装冲突的报告中列出的十项原则,
满意地注意到在受访会员国同意的情况下,派遣更多安全理事会代表团前往冲突或潜在冲突地区,除其他外可以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申预防冲突是会员国的一项主要职责,
确认秘书长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九条努力加强其作用的重要性,
确认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关、办事处、基金和方案及专门机构,和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和布雷顿森林机构在内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行动者和私营部门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强调必须解决冲突的根源和区域层面,回顾1998年4月13日秘书长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S/1998/318)所载建议,并强调预防冲突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相互支持的关系,
表示严重关切冲突地区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贸易及过多和破坏稳定的累积对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并可能使武装冲突愈演愈烈、旷日持久,
强调预防冲突必须有充足、可预测和目标明确的资源,长期预防活动必须有持续不断的经费供应,
重申预警、预防性外交、预防性部署、实际裁军措施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是预防冲突综合战略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
强调必须提高认识,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强调防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消除犯下这些罪行而逍遥法外的现象,是会员国的基本职责,确认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特别法庭在吓阻将来发生这些罪行从而帮助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并强调在这方面按《联合国宪章》进行国际努力的重要性,
重申共同承诺要使人民免遭武装冲突的蹂躏,确认有关各方应从卢旺达的种族灭绝(S/1999/1257)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A/54/549)等惨剧发生之前所作预防努力的失败中吸取教训,并决心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与会员国一道努力,防止此种惨剧再次发生,
1. 决心实现预防武装冲突的目标,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强调预防冲突的基本职责在于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国际社会能够为支持预防冲突的国家努力发挥重要作用,也能够协助在此领域建立国家能力,并确认民间社会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3. 吁请各会员国、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及安排支持按秘书长的提议制订一项预防冲突综合战略;
4. 强调为了预防战略的成功,联合国需要有关政府的同意和支持以及可能时其他关键国家行动者的合作,并强调在这方面,邻国、区域盟国或其他有能力支持联合国努力的会员国持久的政治意愿必不可少;
5. 表示愿意迅速审议秘书长提请其注意的预警或预防案件,在这方面鼓励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九条,向安全理事会表达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受潜在威胁的评估,其中酌情适当考虑有关区域或分区域层面;
6. 承诺作为预防冲突战略的一部分,不断密切审查潜在冲突局势,表示打算审查任何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大会或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提供资料提请其注意的潜在冲突案件;
7. 承诺为预防武装冲突及早采取有效行动,并为此采用一切可用的适当手段,包括经受访国同意向潜在冲突地区派遣代表团;
8. 重申要求会员国加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能力,并在这方面敦促它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质和财政资源,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在各个情况下酌情进行预警、预防性外交、预防性部署、实际裁军措施和建设和平;
9. 重申其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再次吁请会员国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包括利用区域预防机制和更常诉诸国际法院;
10. 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供联合国系统内关于严重违反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的案件,以及关于特别是族裔、宗教和领土争端、贫穷和缺乏发展所引起的潜在冲突局势的情报和分析,并决心认真审议有关安理会认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局势的这些情报和分析;
11. 打算继续邀请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办公室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向安理会成员介绍安理会认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紧急局势,并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任务开展保护和援助活动;
12. 表示愿意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并经有关会员国同意,考虑进行预防性部署;
13. 吁请各会员国确保及时和忠实地执行2001年7月20日通过的《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A/CONF.192/15),并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流入冲突地区;
14. 表示愿意在预防武装冲突的努力中充分利用秘书长提供的情报,特别是根据《行动纲领》第二节第33段提供给他的情报;
15. 强调必须根据个别情况把包括民警在内的建设和平部分作为预防冲突战略的一部分纳入维持和平行动,以利于顺利过渡到冲突后建设和平阶段和最终完成任务;
16. 决定考虑酌情将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部分纳入联合国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行动的任务内,并特别重视儿童兵的康复;
17. 重申确认妇女在预防冲突方面的作用,并秘书长在执行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任务时,以及在预防冲突的努力中,更加重视性别观点;
18. 支持加强秘书长在预防冲突方面的作用,包括更多地使用联合国多学科实况调查和建立信任特派团到局势紧张地区,与区域伙伴及联合国适当机关和机构一起制订区域预防战略,并加强秘书处内开展预防行动的能力和资源基础;
19. 赞同秘书长呼吁支持第三届和第四届联合国与区域组织高级别会议发动的预防冲突和建设和平领域后续行动进程,并为发展这些领域的区域能力提供更多的资源;
20. 要求加强各区域组织、特别是非洲区域组织的预防冲突能力,特别是通过其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的机制向非洲统一组织及其后续组织以及向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及其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机制提供国际援助;
21. 强调需要铲除武装冲突的根源,为持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此,吁请各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促进切实执行《联合国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A/RES/53/243);
22. 期待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在内的其他行动者进一步审议秘书长关于预防武装冲突的报告,并支持拟订全系统协调一致、相互支持的预防武装冲突办法;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36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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