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0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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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08(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09(2003)号决议
2003年9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83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0(200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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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2003年8月1日第1497(2003)号决议和2003年8月27日主席声明(S/PRST/2003/14)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和声明,
表示极其关切长期冲突对利比里亚全境平民造成的严重后果,特别是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增加,
强调迫切需要向利比里亚人民提供大量人道主义援助,
谴责一切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针对平民的暴行,包括普遍对妇女和儿童施加性暴力,
还表示深为关切人道工作者接触需要援助者、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机会有限,并强调需要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继续开展救济行动,以及促进和监测人权状况,
强调各方必须依照国际法适用规则和原则保障人道工作者和联合国人员的福祉和安全,在这方面并回顾其1502(2003)号决议,
铭记必须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追究责任,并敦促过渡政府在成立后确保将保护人权、建立基于法治的国家和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定为最优先事项,
重申支持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特别是该组织主席加纳总统约翰·库福尔、执行秘书穆罕默德·伊本·查巴斯和调解人阿布杜萨拉姆·阿布卡尔将军,以及尼日利亚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为利比里亚实现和平作出的努力,并认识到他们在利比里亚和平进程中继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欢迎非洲联盟(非盟)继续支持西非经共体在利比里亚和平进程中起领导作用,特别是任命一名非盟利比里亚问题特使,并鼓励非盟通过与西非经共体和联合国密切合作和协调,继续支持和平进程,
赞扬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特派团依照第1497(2003)号决议迅速、专业地将部队部署到利比里亚,赞扬协助西非经共体开展努力的各会员国,并强调当事各方有责任与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特派团驻利比里亚部队合作,
注意到利比里亚的持久稳定将取决于该分区域的和平,并强调分区域各国为此进行合作的很重要性,以及必须协调联合国的各项努力以促进巩固分区域的和平与安全,
严重关切武装叛乱民兵、政府部队和其他民兵使用儿童兵,
重申如2003年8月27日主席声明(S/PRST/2003/14)所述,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各叛乱集团、各政党和民间社会领导人2003年8月18日在加纳阿克拉达成的《全面和平协定》,以及2003年6月17日在阿克拉签署的利比里亚停火协定,
重申执行《全面和平协定》和停火协定的首要责任在于当事各方,并敦促当事各方立即着手执行这些协定,以确保在2003年10月14日前和平组成过渡政府,
欢迎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于2003年8月11日辞职并离开利比里亚,和泰勒先生和平移交权力,
强调6月17日停火协定所规定的联合监测委员会(联监委)在确保利比里亚和平方面的重要性,并敦促当事各方尽快设立该机构,
回顾第1479(2003)号决议规定了设立较长期的联合国稳定部队以接替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特派团部队的框架,
欢迎秘书长2003年9月11日的报告(S/2003/875)及其中所载建议,
又注意到秘书长在2003年9月16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3/899)中表示他打算终止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利办事处)的任务,
还注意到秘书长打算将联利办事处的职能连同该办事处的适当工作人员移交给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
确定利比里亚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西非分区域的稳定和利比里亚的和平进程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设立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即第1479(2003)号决议要求设立的稳定部队,任期为12个月,并请秘书长于2003年10月1日将西非经共体领导的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特派团部队的授权移交给联利特派团,还决定联利特派团的构成如下:联合国军事人员至多15 000人,其中包括至多250名军事观察员和160名参谋;民警至多1 115人,其中包括建制单位以协助在利比里亚全境维持法律和秩序;适当的文职部分;
2. 欢迎秘书长任命负责利比里亚问题的特别代表,以指导联利特派团的行动并协调联合国在利比里亚的所有活动,
3. 决定联利特派团任务如下:
支助执行《停火协定》:
(a) 观察及监测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并调查破坏停火的情况;
(b) 与当事各方军事部队的战地总部建立并维持持续的联络;
(c) 协助设立驻扎营地并为这些地点提供安全;
(d) 观察及监测当事各方军事部队脱离接触和进驻营地情况;
(e) 支持联监委的工作;
(f) 与联监委、有关国际金融机构、国际发展组织和捐助国合作,尽快、最好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拟订一项行动计划,以全面实施所有各派武装力量的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解甲返乡)方案;特别关注儿童战斗员和妇女的特殊需要;解决将非利比里亚人的战斗员包括在内的问题;
(g) 作为有组织的解甲返乡方案的一部分,进行自愿解除武装,收缴并摧毁武器和弹药;
(h) 与联监委联络,并就其履行《全面和平协定》和停火协定所规定的职能提供咨询意见;
(i) 为政府关键设施,特别是港口、机场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提供安全;
保护联合国工作人员、设施和平民:
(j)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影响政府努力的情况下,在其能力范围内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支助人道主义和人权援助:
(k) 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帮助建立必要的安全条件;
(l) 在联利特派团的能力范围内并在可接受的安全条件下,与其他联合国机构、有关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协助国际努力以保护和促进利比里亚境内的人权,特别注意弱势群体,包括难民、返回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和复员儿童兵;
(m) 确保联利特派团具有足够的人权存在、能力和专门知识,以执行促进、保护和监测人权的活动;
支助安全改革:
(n) 与西非经共体、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协助利比里亚过渡政府按照民主办理警务的原则监测和改组利比里亚警察部队,制定一项民警训练方案,或以其他方式帮助培训民警;
(o) 与西非经共体、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协助过渡政府组建一支新的经改组的利比里亚军队;
支助执行和平进程:
(p) 同西非经共体和其他国际伙伴一道,协助过渡政府在全国恢复国家管辖权,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建立能够运作的行政结构;
(q) 同西非经共体和其他国际伙伴一道,协助过渡政府制订一项巩固政府机构的战略,包括巩固国家法律框架以及司法和教养改造机构;
(r) 协助过渡政府恢复对自然资源的适当管理;
(s) 同西非经共体和其他国际伙伴一道,协助过渡政府筹备至迟于2005年底举行的全国选举;
4. 要求利比里亚各方在利比里亚全境停止敌对行动,履行《全面和平协定》和停火协定规定的义务,包括合作组建停火协定规定设立的联监委;
5. 吁请所有各方对联利特派团的部署和行动给予充分合作,包括在利比里亚全境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
6. 鼓励联利特派团在其部署地区和能力范围内支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
7. 利比里亚政府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同秘书长缔结一项部队地位协定,并指出在缔结这一协定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
8. 吁请所有各方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确保救济人员能够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尤其是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9. 确认必须按照其第1379(2001)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
10. 要求所有各方停止一切使用儿童兵的做法,停止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对利比里亚民众的暴行,并强调必须将应负责者绳之以法;
11. 重申必须按照第1325(2002)号决议在维持和平行动和冲突后建设和平中采取性别观点,回顾必须处理作为战争手段对妇女和女童施加暴力的行为,鼓励联利特派团以及利比里亚各方积极处理这些问题;
12. 决定第1343(2001)号决议第5(a)和第5(b)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专为支助联利特派团或供特派团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的供应以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13. 重申要求该区域所有国家停止对邻国武装集团给予军事支助,采取行动防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采取可能使该区域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并宣布如有必要安理会准备考虑促进遵守这一要求的办法;
14. 吁请过渡政府全面恢复利比里亚与各邻国的关系,使利比里亚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正常化;
15. 吁请国际社会考虑如何帮助利比里亚今后的经济发展,以求利比里亚取得长期稳定,改善利比里亚人民的福祉;
16. 强调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宣传能力,包括必要时设立联合国广播电台,以促进当地社会和各方对和平进程和联利特派团的作用的了解;
17. 吁请利比里亚各方为紧急解决解甲返乡问题采取行动,促请各方、特别是利比里亚过渡政府以及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争取利比里亚民主运动等叛乱团体与联利特派团、联监委、有关援助组织和各捐助国密切合作,执行解甲返乡方案;
18. 吁请国际捐助界为执行解甲返乡方案提供援助,为和平进程提供持续的国际援助,为人道主义联合呼吁提供捐款;
19. 秘书长定期提供最新情况,包括每90天向安理会正式报告《全面和平协定》和本决议的执行进展,包括联利特派团任务的执行情况;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本案。

第483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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