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0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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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08(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09(2003)號決議
2003年9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483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10(200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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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2003年8月1日第1497(2003)號決議和2003年8月27日主席聲明(S/PRST/2003/14)以及其他有關決議和聲明,
表示極其關切長期衝突對利比里亞全境平民造成的嚴重後果,特別是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人數增加,
強調迫切需要向利比里亞人民提供大量人道主義援助,
譴責一切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針對平民的暴行,包括普遍對婦女和兒童施加性暴力,
還表示深為關切人道工作者接觸需要援助者、包括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機會有限,並強調需要聯合國和其他機構繼續開展救濟行動,以及促進和監測人權狀況,
強調各方必須依照國際法適用規則和原則保障人道工作者和聯合國人員的福祉和安全,在這方面並回顧其1502(2003)號決議,
銘記必須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追究責任,並敦促過渡政府在成立後確保將保護人權、建立基於法治的國家和建立獨立的司法機關定為最優先事項,
重申支持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特別是該組織主席加納總統約翰·庫福爾、執行秘書穆罕默德·伊本·查巴斯和調解人阿布杜薩拉姆·阿布卡爾將軍,以及尼日利亞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為利比里亞實現和平作出的努力,並認識到他們在利比里亞和平進程中繼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歡迎非洲聯盟(非盟)繼續支持西非經共體在利比里亞和平進程中起領導作用,特別是任命一名非盟利比里亞問題特使,並鼓勵非盟通過與西非經共體和聯合國密切合作和協調,繼續支持和平進程,
讚揚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特派團依照第1497(2003)號決議迅速、專業地將部隊部署到利比里亞,讚揚協助西非經共體開展努力的各會員國,並強調當事各方有責任與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特派團駐利比里亞部隊合作,
注意到利比里亞的持久穩定將取決於該分區域的和平,並強調分區域各國為此進行合作的很重要性,以及必須協調聯合國的各項努力以促進鞏固分區域的和平與安全,
嚴重關切武裝叛亂民兵、政府部隊和其他民兵使用兒童兵,
重申如2003年8月27日主席聲明(S/PRST/2003/14)所述,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各叛亂集團、各政黨和民間社會領導人2003年8月18日在加納阿克拉達成的《全面和平協定》,以及2003年6月17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利比里亞停火協定,
重申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和停火協定的首要責任在於當事各方,並敦促當事各方立即着手執行這些協定,以確保在2003年10月14日前和平組成過渡政府,
歡迎利比里亞前總統查爾斯·泰勒於2003年8月11日辭職並離開利比里亞,和泰勒先生和平移交權力,
強調6月17日停火協定所規定的聯合監測委員會(聯監委)在確保利比里亞和平方面的重要性,並敦促當事各方儘快設立該機構,
回顧第1479(2003)號決議規定了設立較長期的聯合國穩定部隊以接替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特派團部隊的框架,
歡迎秘書長2003年9月11日的報告(S/2003/875)及其中所載建議,
又注意到秘書長在2003年9月16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3/899)中表示他打算終止聯合國利比里亞辦事處(聯利辦事處)的任務,
還注意到秘書長打算將聯利辦事處的職能連同該辦事處的適當工作人員移交給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
確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西非分區域的穩定和利比里亞的和平進程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設立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即第1479(2003)號決議要求設立的穩定部隊,任期為12個月,並請秘書長於2003年10月1日將西非經共體領導的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特派團部隊的授權移交給聯利特派團,還決定聯利特派團的構成如下:聯合國軍事人員至多15 000人,其中包括至多250名軍事觀察員和160名參謀;民警至多1 115人,其中包括建制單位以協助在利比里亞全境維持法律和秩序;適當的文職部分;
2. 歡迎秘書長任命負責利比里亞問題的特別代表,以指導聯利特派團的行動並協調聯合國在利比里亞的所有活動,
3. 決定聯利特派團任務如下:
支助執行《停火協定》:
(a) 觀察及監測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並調查破壞停火的情況;
(b) 與當事各方軍事部隊的戰地總部建立並維持持續的聯絡;
(c) 協助設立駐紮營地並為這些地點提供安全;
(d) 觀察及監測當事各方軍事部隊脫離接觸和進駐營地情況;
(e) 支持聯監委的工作;
(f) 與聯監委、有關國際金融機構、國際發展組織和捐助國合作,儘快、最好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擬訂一項行動計劃,以全面實施所有各派武裝力量的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解甲返鄉)方案;特別關注兒童戰鬥員和婦女的特殊需要;解決將非利比里亞人的戰鬥員包括在內的問題;
(g) 作為有組織的解甲返鄉方案的一部分,進行自願解除武裝,收繳並摧毀武器和彈藥;
(h) 與聯監委聯絡,並就其履行《全面和平協定》和停火協定所規定的職能提供諮詢意見;
(i) 為政府關鍵設施,特別是港口、機場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提供安全;
保護聯合國工作人員、設施和平民:
(j)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確保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影響政府努力的情況下,在其能力範圍內保護面臨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支助人道主義和人權援助:
(k) 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幫助建立必要的安全條件;
(l) 在聯利特派團的能力範圍內並在可接受的安全條件下,與其他聯合國機構、有關組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協助國際努力以保護和促進利比里亞境內的人權,特別注意弱勢群體,包括難民、返回的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婦女、兒童和復員兒童兵;
(m) 確保聯利特派團具有足夠的人權存在、能力和專門知識,以執行促進、保護和監測人權的活動;
支助安全改革:
(n) 與西非經共體、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合作,協助利比里亞過渡政府按照民主辦理警務的原則監測和改組利比里亞警察部隊,制定一項民警訓練方案,或以其他方式幫助培訓民警;
(o) 與西非經共體、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合作,協助過渡政府組建一支新的經改組的利比里亞軍隊;
支助執行和平進程:
(p) 同西非經共體和其他國際夥伴一道,協助過渡政府在全國恢復國家管轄權,包括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建立能夠運作的行政結構;
(q) 同西非經共體和其他國際夥伴一道,協助過渡政府制訂一項鞏固政府機構的戰略,包括鞏固國家法律框架以及司法和教養改造機構;
(r) 協助過渡政府恢復對自然資源的適當管理;
(s) 同西非經共體和其他國際夥伴一道,協助過渡政府籌備至遲於2005年底舉行的全國選舉;
4. 要求利比里亞各方在利比里亞全境停止敵對行動,履行《全面和平協定》和停火協定規定的義務,包括合作組建停火協定規定設立的聯監委;
5. 籲請所有各方對聯利特派團的部署和行動給予充分合作,包括在利比里亞全境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6. 鼓勵聯利特派團在其部署地區和能力範圍內支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自願返回;
7. 利比里亞政府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同秘書長締結一項部隊地位協定,並指出在締結這一協定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8. 籲請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定,確保救濟人員能夠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尤其是國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並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9. 確認必須按照其第1379(2001)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
10. 要求所有各方停止一切使用兒童兵的做法,停止一切侵犯人權的行為和對利比里亞民眾的暴行,並強調必須將應負責者繩之以法;
11. 重申必須按照第1325(2002)號決議在維持和平行動和衝突後建設和平中採取性別觀點,回顧必須處理作為戰爭手段對婦女和女童施加暴力的行為,鼓勵聯利特派團以及利比里亞各方積極處理這些問題;
12. 決定第1343(2001)號決議第5(a)和第5(b)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專為支助聯利特派團或供特派團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供應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13. 重申要求該區域所有國家停止對鄰國武裝集團給予軍事支助,採取行動防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不採取可能使該區域局勢進一步動盪的任何行動,並宣布如有必要安理會準備考慮促進遵守這一要求的辦法;
14. 籲請過渡政府全面恢復利比里亞與各鄰國的關係,使利比里亞與國際社會的關係正常化;
15. 籲請國際社會考慮如何幫助利比里亞今後的經濟發展,以求利比里亞取得長期穩定,改善利比里亞人民的福祉;
16. 強調必須有切實有效的宣傳能力,包括必要時設立聯合國廣播電台,以促進當地社會和各方對和平進程和聯利特派團的作用的了解;
17. 籲請利比里亞各方為緊急解決解甲返鄉問題採取行動,促請各方、特別是利比里亞過渡政府以及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爭取利比里亞民主運動等叛亂團體與聯利特派團、聯監委、有關援助組織和各捐助國密切合作,執行解甲返鄉方案;
18. 籲請國際捐助界為執行解甲返鄉方案提供援助,為和平進程提供持續的國際援助,為人道主義聯合呼籲提供捐款;
19. 秘書長定期提供最新情況,包括每90天向安理會正式報告《全面和平協定》和本決議的執行進展,包括聯利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本案。

第483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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