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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2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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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21(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22(2008)号决议
2008年6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592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23(2008)号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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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63(2001)号第1373(2001)号第1390(2002)号第1452(2002)号第1455(2003)号第1526(2004)号第1566(2004)号第1617(2005)号第1624(2005)号第1699(2006)号第1730(2006)号第1735(2006)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地、何时发生,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再次断然谴责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不断多次实施恐怖主义罪行,其目的是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财产损毁,引起重大不稳定,
重申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采取一切手段抗击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并为此强调联合国在领导和协调这项努力方面的重大作用,
欣见大会2006年9月8日通过《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60/288),并设立反恐执行工作队,以确保联合国系统反恐努力的整体协调一致,
重申深为关切塔利班和基地组织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在阿富汗境内从事的暴力和恐怖活动有所增加,
回顾第1817(2008)号决议,并再次表示支持取缔阿富汗境内非法制毒活动以及在邻国、贩运沿途国、毒品目的地国和前体生产国取缔从阿富汗非法贩运毒品以及向该国贩运化学前体的活动,
深为关切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非法滥用因特网,助长恐怖行为,
强调只有采取持久、全面的对策,促使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和协作,遏止、削弱、孤立和恐怖主义威胁并使其失去能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着重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实施制裁,是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并在这方面强调需要大力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是打击恐怖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
敦促所有会员国、国际机构和区域组织拨出足够的资源,以应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所构成的持续和直接威胁,包括积极参与查明应受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制约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
重申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同会员国进行对话,对于全面执行上述措施至关重要,
注意到会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采取的举措受到挑战,确认会员国和委员会一直持续努力确保按照公正而明确的程序,将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列入依照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编制的名单(“综合名单”),并从中除名,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
重申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属预防性质,并非以国家法律所定的刑事标准为依据,
强调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全面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塔利班或基地组织的规定,以及关于曾经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实施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活动或行为或为之招募人员的任何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规定,并且有义务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协助履行反恐怖主义的义务,
欣见秘书长依照第1730(2006)号决议在秘书处内指定一个协调人,负责接收除名申请,并赞赏地注意到协调人与委员会目前正在合作,
欣见委员会与国际刑警组织继续合作,尤其是在拟定特别通告方面,以协助会员国执行上述措施,并确认分析支助和制裁监察组(“监察组”)在这方面的作用,
欣见委员会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继续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以协助会员国履行本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以及国际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关切地注意到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重申安理会决心对付这一威胁的所有方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措施

1.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依照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编制的名单(“综合名单”)所列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采取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早先规定的措施:
(a) 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这些人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 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而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c) 阻止从本国国境、或由境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直接或间接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2. 重申,表明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行为或活动包括:
(a) 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从中分裂或衍生出来的团体所从事、伙同它们实施、以它们的名义实施、代表它们实施或支持它们从事的行动或活动;
(b) 为其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和有关物资;
(c) 为其招募人员;或
(d) 以其他方式支持其行动或活动;
3. 还重申,由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支持的企业或实体,均可列入名单;
4. 确认上文第1段(a)规定的措施适用于所有类别金融和经济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用来提供因特网托管服务或相关服务,以支持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的资源;
5. 鼓励会员国继续作出努力,果断有力地切断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向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流动;
6.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1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任何以被列名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为受益人的付款,但任何此种付款仍须受上文第1段的规定制约并予以冻结;
7. 重申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所列、经第1735(2006)号决议订正的对上文第1段(a)所述措施的现有豁免的规定,并提醒会员国使用委员会准则中所列的豁免程序;
8.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实施和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列的措施,并敦促各国在这方面加倍努力;

列名

9. 鼓励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第1617(2005)号决议第2段所述、经上文第2段重申的以任何手段参与资助或支持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行动或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名字,供委员会列入综合名单;
10. 注意到此种资助或支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非法种植、生产及贩运源自阿富汗的麻醉药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
11. 再次呼吁委员会与阿富汗政府和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继续合作,包括查明第1806(2008)号决议第30段所述、参与资助或支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行动或活动的个人和实体;
12. 重申会员国在向委员会提出列入综合名单的名字时,应根据第1735(2006)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行事,并提供详细的案情说明,还决定会员国应针对每一项提名,指明案情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3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的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
13. 指示委员会在监察组协助下并与相关点名国协调,在综合名单中增添一个名字之后,须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综合名单内列入相关名字的叙述性简要理由说明,并进一步指示委员会在监察组协助下并与相关点名国协调,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在本决议通过之前已列在综合名单内的名字被列名的叙述性简要理由说明;
14. 吁请会员国在向委员会提出列入综合名单的名字时使用第1735(2006)号决议附件一首页,并要求它们尽量向委员会提供所提名字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明确识别有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并指示委员会根据第12和第13段所列的规定更新首页;
15. 决定秘书处应根据第1735(2006)号决议第10段的规定,在进行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综合名单的一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
16. 强调有必要及时更新委员会网站上的综合名单;
17. 要求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点名一事通知或告知被列名的个人或实体,并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说明中可以公布部分的拷贝、委员会网站上登载的关于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相关决议规定的关于点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申请的程序以及第1452(2002)号决议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
18. 鼓励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向委员会通报他们为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而已采取的步骤以及根据上文第17段采取的措施,还鼓励会员国利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的工具来提供此种信息;

除名

19. 欣见已依照第1730(2006)号决议在秘书处内指定一个协调人,为被列名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提供一个可选渠道,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
20. 敦促点名国及国籍国和居住国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所列的程序,及时审查通过协调人收到的除名申请,并表明它们是支持还是反对除名申请,便于委员会进行审查;
21. 指示委员会继续根据其准则,着力审议不再符合相关决议所订标准的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成员和(或)与之有联系的人提出的从综合名单上除名的申请;
22. 指示委员会每年审查列在综合名单内、但据报已死亡的个人的姓名,按照委员会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将这些姓名散发至相关国家,以便确保尽可能更新综合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
23. 决定,秘书处应在从综合名单上除名后一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要求收到这种通知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将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所涉个人或实体;

审查和维持综合名单

24. 鼓励所有会员国,尤其是点名国和居住国或国籍国,在进一步获得关于被列名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识别信息和其他信息后,连同证明文件,包括关于被列名的实体、团体和企业运作状况、被列名个人的动向、被监禁或死亡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最新信息,向委员会提交这些信息;
25. 指示委员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对截至本决议通过之日列在综合名单上的所有名字进行一次审查,在审查时应依照委员会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向点名国和已知居住国和(或)国籍国通报相关名字,以确保尽可能更新综合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列名做法仍然适宜;
26. 还指示委员会在完成上文第25段所述审查后,对综合名单上三年或三年以上未予审查的所有名字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在审查时应根据委员会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向点名国和已知居住国和(或)国籍国通报相关名字,以确保尽可能更新综合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列名做法仍然适宜;

措施的执行

27. 重申所有国家都必须确定适当程序,并在必要时实行适当程序,以全面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各个方面;
28. 鼓励委员会继续确保在把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综合名单及从中除名,以及在给予人道主义豁免的时候,实行公正而明确程序,并指示委员会积极审查其各项准则,以帮助达成这些目标;
29. 指示委员会优先审查其涉及本决议规定、尤其是涉及上文第6、12、13、17、22和26段的准则;
30. 鼓励会员国派代表同委员会更深入地讨论相关问题,并欢迎有关会员国就本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努力,包括在全面执行措施方面遇到的具体挑战,自愿向委员会通报情况;
31. 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关于会员国所作执行努力的调查结果,指出改进执行工作的必要措施,并就此提出建议;
32. 指示委员会指认可能没有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一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根据下文第38段向安理会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汇报委员会就此问题所做工作的进展情况;
33. 敦促所有会员国在执行上文第1段所列措施时,确保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尽快将假冒、伪造、失窃和遗失的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作废和收回,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与其他会员国共享关于这些文件的信息;
34. 鼓励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与私营部门共享本国数据库中与属于其本国管辖范围的虚假、伪造、失窃和遗失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有关的信息,并在发现被列名者用假身份获取信用或伪造旅行证件等情形时,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协调和外联

35. 重申需要增强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及各自专家组之间目前的合作,包括视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就根据各自任务授权对各国进行的访问、技术援助、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及机构的关系以及与这三个委员会都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协调,表示打算就这三个委员会共同关心的领域向它们提供指导,以更好地协调它们的工作;
36. 鼓励监察组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继续开展联合活动,与反恐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专家合作,以举办次区域讲习班等方式协助会员国努力履行相关决议对其规定的义务;
37. 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考虑由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访问选定国家,以加强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全面有效执行,从而鼓励各国充分遵守本决议以及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5(2003)号第1526(2004)号第1617(2005)号第1735(2006)号决议;
38. 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隔180天向安理会口头报告委员会及监察组的总体工作,为此可酌情结合反恐委员会主席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包括向所有有关会员国作出通报;

监察组

39. 决定,为协助委员会完成任务,将秘书长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0段任命的目前设在纽约的监察组的任务期限再延长18个月,由委员会指导其工作,履行附件一所列职责,并请秘书长为此作出必要安排;

审查

40. 决定审查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以期可能在18个月后或在必要时提前予以进一步加强;
4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928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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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决议第39段,监察组应在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a) 书面向委员会提交两份独立的全面报告,一份在2009年2月28日前提交,另一份在2009年7月31日前提交,说明各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况,包括就更好执行这些措施和采取新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b) 分析根据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提交的报告、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10段提交的核对表以及会员国按委员会的指示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信息;
(c) 协助委员会促使会员国按要求提供信息,包括关于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
(d) 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便委员会视必要加以审查和核准。监察组应在该方案中详细说明它打算开展哪些活动,以履行其职责,包括同反恐委员会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专家组密切协调进行拟议的访问,以避免工作重叠和加强配合;
(e) 同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专家组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确定相同和重叠的领域,协助三个委员会进行具体协调,包括在提交报告方面;
(f) 积极参加并支持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开展的所有相关活动,包括为确保全面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反恐工作而设立的反恐执行工作队的活动;
(g) 通过核对从会员国收集的信息,以及主动并应委员会要求将个案研究结果提交委员会审查,协助委员会对不遵守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事进行分析;
(h) 向委员会提出可供会员国采用的建议,以帮助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以及准备材料对综合名单进行增列;
(i) 协助委员会汇编第13段所述的可公布的信息;
(j) 根据经委员会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选定国家访问之前,事先同会员国进行协商;
(k) 鼓励会员国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提交拟列入综合名单的姓名/名称和其他识别信息;
(l) 向委员会提交更多的识别信息和其他信息,协助委员会努力使综合名单尽可能跟上情况变化,并尽可能准确;
(m) 研究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所构成威胁的不断变化性质以及最佳对策,并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具体做法包括在同委员会协商后,同相关学者和学术机构开展对话;
(n) 核对、评估、监测及报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本决议第1段(a)所列关于防止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利用因特网犯罪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就此提出建议;酌情进行个案研究;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深入探讨任何其他相关问题;
(o) 与会员国和其他相关组织协商,包括定期在纽约及各国首都同各国代表进行对话,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尤其是他们对本附件(a)段所述监察组报告中可能述及的任何问题提出的意见;
(p) 与会员国情报和安全机构协商,包括通过区域论坛进行协商,以便促进交流信息,加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度;
(q) 与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私营部门相关代表协商,了解资产冻结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这一措施的建议;
(r) 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以提高对各项措施的认识,推动遵守这些措施;
(s) 与国际刑警组织和会员国合作,努力获得名单所列个人的照片,以便添加到国际刑警组织的特别通知中;
(t) 应要求协助安全理事会其他附属机关及其专家组按照第1699(2006)号决议所述,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u) 以口头和(或)书面通报情况的形式,定期或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报告监察组的工作情况,包括通报对各国进行的访问以及监察组的活动;
(v)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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