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7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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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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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第733(1992)号决议,该决议规定禁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下称“索马里军火禁运”),其后相关决议亦对禁运做出了详述和修正,并重申第1844(2008)号和第1916(2010)号决议,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谴责武器和弹药供应和与这些供应相关的财务和技术援助违反军火禁运流入或流经索马里,严重威胁索马里的和平与稳定,
再次坚决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不采取任何违反军火禁运的行动,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追究违禁者的责任,
呼吁所有国家切实采取第1844(2008)号决议规定的定向措施,
强调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信守遵守中立、公正、人道和独立原则的重要性,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对第1916(2010)号决议第5段规定措施的影响进行的审查,并注意到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2010年7月12日、2010年11月23日和2011年3月2日的报告,
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强调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全面遵守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其后相关决议做出详述和修正的措施和第1844(2008)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2.重申所有各方都有义务促进和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在索马里境内得到遵守;
3.着重指出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重要性,谴责对人道主义援助的政治化、滥用或挪用,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便在索马里减少上述这些做法;
4.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6个月内,在不妨碍别处开展的人道主义援助方案的情况下,第1844(2008)号决议第3段为会员国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为确保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或其执行伙伴在索马里及时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义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5.请紧急救济协调员于2011年11月15日并于2012年7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上文第3和4段的执行情况以及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碍,并请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以及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提供与上文第3和4段相关的信息,以协助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编写上述报告;
6.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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