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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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733(1992)號決議,該決議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索馬里軍火禁運」),其後相關決議亦對禁運做出了詳述和修正,並重申第1844(2008)號第1916(2010)號決議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譴責武器和彈藥供應和與這些供應相關的財務和技術援助違反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嚴重威脅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

再次堅決要求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呼籲所有國家切實採取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定向措施,

強調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時信守遵守中立、公正、人道和獨立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對第1916(2010)號決議第5段規定措施的影響進行的審查,並注意到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2010年7月12日、2010年11月23日和2011年3月2日的報告,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強調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其後相關決議做出詳述和修正的措施和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2.重申所有各方都有義務促進和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在索馬里境內得到遵守;

3.着重指出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重要性,譴責對人道主義援助的政治化、濫用或挪用,呼籲會員國和聯合國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便在索馬里減少上述這些做法;

4.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6個月內,在不妨礙別處開展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或其執行夥伴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5.緊急救濟協調員於2011年11月15日並於2012年7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上文第3和4段的執行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礙,並請相關的聯合國機構以及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提供與上文第3和4段相關的信息,以協助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編寫上述報告;

6.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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