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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02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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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第1897(2009)号第1918(2010)号第1950(2010)号第1976(2011)号第2015(2011)号决议,以及2010年8月25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0/16),

  继续严重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仍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和该区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其他易受攻击船舶,包括对依照国际法从事捕捞活动构成威胁,严重关切海盗威胁已扩大到西印度洋以及邻近海域,且海盗能力有所加强,

  据说有儿童参与索马里沿海的海盗活动表示关切

  确认索马里境内持续存在的不稳定是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促成因素,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全面对策来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消除其根源,

  确认不仅要对在海上捕获的嫌犯,而且要对任何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行动,包括非法筹划、组织、协助或资助这些袭击并从中获益的参与海盗活动犯罪网络的主要人物,进行调查和起诉,再次对许多涉嫌参与海盗行为的人未经司法程序即获释放感到关切,重申不起诉应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破坏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努力,决心创造条件,确保追究海盗的责任,

  重申根据国际法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对渔业等近海自然资源的权利,回顾必须根据国际法防止非法捕捞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品,强调要调查这些所说的非法捕捞和倾倒行为,为此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976(2011)号决议第7段编写的关于保护索马里自然资源和水域的报告(S/2011/661),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所述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机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制止后予以起诉,也没有能力在索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国际航道和索马里领海,进行巡逻并保障安全,

  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数次请求提供国际援助以打击其沿海的海盗行为,包括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2011年11月10日写信,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援助,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要求将第1897(2009)号决议的规定再延长12个月,

  赞扬欧洲联盟阿塔兰特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联合保护者行动和海盾行动、联合海上力量的151联合特遣队以及其他以本国名义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和相互开展合作的国家努力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保护途经索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袭击船舶,欢迎包括中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马来西亚、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和也门在内的各国如秘书长报告(S/2011/662)所述,做出努力,在该区域部署船舰和/飞机,

  欢迎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的《吉布提行为守则》、吉布提行为守则信托基金和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在该区域开展能力建设工作,认识到所有参与此事的国际和区域组织都需要全面开展合作,

  赞赏地注意到海事组织和航运业做出努力,制定和更新准则、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议,协助船舶防止和打击索马里沿海、包括亚丁湾和印度洋海域的海盗袭击,确认海事组织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组)就高风险海域航行船舶派有私人签约武装安保人员一事开展的工作,

  关切地注意到,有助于在抓获海盗嫌犯后对他们进行拘押和起诉的能力和国内立法依然有限,影响了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采取更为有力的国际行动,在有些情况下导致海盗未经审判即被释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对其提起诉讼,重申依循《公约》关于打击海盗行为的规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须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所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胁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舶的责任人或嫌犯,

  着重指出必须继续加强收集和保存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证据并将其提交有关当局的工作,欢迎海事组织、刑警组织和行业团体目前开展工作,为海员制订关于在发生海盗行为后保护犯罪现场的准则,指出让海员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对于成功起诉海盗行为至关重要,

  注意到海盗问题联络组第九次全体会议2011年7月14日达成一致意见,正式建立关于“与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有关联的非法资金流动”的第5工作组,

  还认识到海盗正越来越多地进行绑架和扣押人质,用这些活动帮助筹集资金来购买武器、招募人员和继续开展活动,从而威胁到无辜平民的安全,限制贸易自由通行,

  重申国际社会谴责绑架和扣押人质行为,包括受《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谴责的行为,强烈谴责在索马里沿海活动的海盗嫌犯继续劫持人质的行为,对人质在关押期间遭受不人道待遇深表关切,认识到对人质家人产生的有害影响,呼吁立即释放所有人质,注意到会员国在劫持人质问题上相互开展合作的重要性和就扣押人质起诉海盗嫌犯的必要性,

  赞扬肯尼亚共和国和塞舌尔共和国做出努力,在本国法庭起诉海盗嫌犯,欢迎毛里求斯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参与,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海盗问题联络组合作提供援助,支持肯尼亚、塞舌尔、索马里和包括也门在内的该区域其他国家采取步骤,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包括起诉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或在别处起诉他们后,将其监禁在第三国,并强调各国和国际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努力,

  欢迎索马里国家和地区行政当局愿意相互合作并与起诉海盗的国家合作,以便能根据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适用国际法,按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把定罪的海盗遣送回索马里,

  欢迎秘书长按第1950(2010)号决议要求提交的关于决议执行情况和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情况的报告(S/2011/662),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根据第1976(2011)号决议第26段提交的关于设立索马里反海盗特别法庭的模式的报告(S/2011/360),注意到海盗问题联络组与联合国秘书处目前正做出努力,探讨可否建立其他机制来有效起诉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嫌犯,包括在岸上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行为的人,

  强调各国要考虑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来帮助受海盗行为危害的海员,为此欢迎目前在海盗问题联络组和国际海事组织内开展工作,制订照料遭遇海盗行为的海员和其他人的准则,

  还赞赏地注意到禁毒办和开发署目前做出努力,特别是在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的支持下,协助加强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监狱系统的能力,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关押被定罪的海盗,

  铭记关于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吉布提行为守则》,确认签署国做出努力,建立适当的监管和立法框架来打击海盗行为,提高它们在该区域水域巡逻的能力,拦阻可疑船舶和起诉海盗嫌犯,

  强调,要创造条件永久消除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就要在索马里境内实现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机构,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尊重人权与法治,并强调,索马里的长期安全取决于过渡联邦政府根据国家安全战略,在《吉布提协议》框架内切实组建国家安全部队,包括索马里警察部队,

  为此欢迎2011年9月6日的《结束索马里过渡期路线图》要求过渡联邦政府协同地区实体制订反海盗政策和立法和宣布专属经济区,将此作为过渡联邦机构的主要任务,并指出安全理事会已表示今后将视路线图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过渡联邦机构提供支持,

  认定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重申安理会谴责和痛惜索马里沿海发生的所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

  2.确认索马里目前的不稳定是海盗问题的基本起因之一,造成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问题;

  3.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综合对策,打击海盗行为,消除其根本起因;

  4.确认不仅要对在海上捕获的嫌犯,而且要对任何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行动,包括非法筹划、组织、协助或资助这些袭击并从中获益的参与海盗活动犯罪网络的主要人物,进行调查和起诉;

  5.吁请各国也酌情在扣押人质和起诉扣押人质的海盗嫌犯问题上开展合作;

  6.再次关切索马里问题监察组2008年11月20日报告(S/2008/769,第55页)得出结论认为,支付的赎金不断增多和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军火禁运没有得到强制执行正在助长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吁请所有国家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察组充分合作,交流可能违反军火禁运的行为的信息;

  7.再次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武器和军用飞机,并扣押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海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舶、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8.赞赏海盗问题联络组为促进协调开展工作,以便与海事组织、船旗国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支持这些努力;

  9.鼓励会员国继续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指出过渡联邦政府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846(2008)号决议第10段和第1851(2008)号决议第6段规定、并经第1897(2009)号第7段和第1950(2010)号决议第7段延长的给予在索马里沿海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再延长12个月,过渡联邦政府已为此事先知会秘书长;

  10.申明本决议延长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海洋法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不得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只是在收到过渡联邦政府2011年11月10日来信表示同意之后,才延长授权;

  11.还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并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专门供根据上文第8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和区域组织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也不适用于向索马里提供的专门用于第1950(2010)号决议第6段所述用途的技术援助物品,因为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规定此类物品不受这些措施约束;

  12.各合作国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第7段授权从事的活动不会实际上导致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船舶无害通过的权利;

  13.吁请会员国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加强其能力,将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强调,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14.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实施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任何煽动或协助海盗行为的人,确保交给司法机构的所有海盗都经过司法程序,并提供各种协助,包括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如受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15.吁请所有国家在本国法律中将海盗定为犯罪,考虑根据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适用国际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捕获的海盗嫌犯和他们在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关押被定罪者;

  16.重申安理会决定按第2015(2011)号决议的规定,继续紧急考虑在国际社会大力参与和/或支持下,在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设立反海盗特别法庭,并重申这些法庭不仅要对在海上捕获的嫌犯,而且要对任何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行动的人,包括非法筹划、组织、协助或资助这些袭击并从中获益的参与海盗活动犯罪网络的主要人物,拥有管辖权,强调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需要加强合作,以追究这些人的责任,鼓励海盗问题联络组继续就此开展讨论;

  17.敦促所有国家根据现有的国内法采取适当行动,防止非法资助海盗行为和对海盗收入进行洗钱;

  18.敦促各国与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合作,进一步调查参与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国际犯罪网络,包括那些负责非法资助和协助海盗行为的人;

  19.赞扬国际刑警组织建立一个全球海盗数据库,以便汇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信息,协助开展可供执法部门采取行动的分析工作,敦促所有国家通过适当渠道与国际刑警组织分享这类信息,供数据库使用;

  20.为此强调,需要支持调查和起诉那些非法筹划、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或非法从中获益的人;

  21.敦促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为打击海盗执法目的分享证据和信息,以便有效地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22.赞扬设立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和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吉布提守则信托基金,敦促受海盗行为影响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国际航运界,都为这些基金捐款;

  23.敦促公约》和《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缔约国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为其规定的相关义务,与禁毒办、海事组织和其他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建立成功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嫌犯的司法能力;

  24.敦促各国各自或在有关国际组织框架内,积极考虑对有关非法捕捞和非法倾倒的指控进行调查,以便在此类罪行是受其管辖者所为时,进行起诉;并注意到秘书长打算在今后有关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的报告中通报这些问题的最新情况;

  25.欢迎海事组织关于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建议和准则,着重指出包括航运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采用这些建议和准则的重要性,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实施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预告,供船舶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受袭或航行时采用,还敦促各国在海上的海盗行为或武装抢劫行为或未遂的此类行为发生后,或其公民和船舶被释放后,立即在第一个停靠港口酌情让其公民和船舶接受法证调查;

  26.海事组织继续协助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特别是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航运业和其他所有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并确认海事组织在高风险海域航行船舶派有私人签约武装安保人员方面的作用;

  27.注意到海路安全运送粮食署援助的重要性,欢迎粮食署、欧盟“阿塔兰特行动”和船旗国目前就粮食署船只上派有护船分遣队开展的工作;

  28.目前正在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在9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9段所述授权采取行动的进展情况,还请通过海盗问题联络组协助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包括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内,报告它们在调查和起诉海盗行为方面确立管辖权和开展合作的努力;

  29.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有关情况;

  30.表示打算审视有关局势,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要求时酌情考虑再度延长上文第9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31.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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