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3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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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和426(1978)、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决议及其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1992年1月21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见,
回顾1991年1月22日秘书长报告1991年1月28日的增编,
注意到1992年1月17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暂时再延长六个月,即至1992年7月31日止;
2.核可秘书长在1992年1月21日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第33段中列出的总目标,其目的是促使该部队提高效率;
3.特别核可1991年1月22日秘书长报告的1991年1月28日增编中所载报告第59(c)(一)和(二)分段内概列的各项建议;
4.请秘书长同各部队派遣国协商,进一步考虑如何实现上面第2段所提及的总目标,并就第2和第3段内所载目标采取行动;
5.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6.再次强调1978年3月19日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可的该部队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同该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7.重申该部队应充分执行第425(1978)、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给它界定的任务;
8.请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直接有关各方就本决议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304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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