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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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和426(1978)、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號決議及其所有關於黎巴嫩局勢的決議,
研究了1992年1月21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見,
回顧1991年1月22日秘書長報告1991年1月28日的增編,
注意到1992年1月17日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應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決定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暫時再延長六個月,即至1992年7月31日止;
2.核可秘書長在1992年1月21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第33段中列出的總目標,其目的是促使該部隊提高效率;
3.特別核可1991年1月22日秘書長報告的1991年1月28日增編中所載報告第59(c)(一)和(二)分段內概列的各項建議;
4.請秘書長同各部隊派遣國協商,進一步考慮如何實現上面第2段所提及的總目標,並就第2和第3段內所載目標採取行動;
5.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獨立;
6.再次強調1978年3月19日秘書長的報告中所述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核可的該部隊職權範圍和總指導方針,並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同該部隊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執行任務;
7.重申該部隊應充分執行第425(1978)、426(1978)號決議及所有其他有關決議給它界定的任務;
8.請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直接有關各方就本決議的執行問題進行協商,並就此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30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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