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0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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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05号决议
1994年3月2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06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3月23日
第905(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号决议、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号决议、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号决议、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号决议、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号决议和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号决议

深感忧虑的是依照第867(1993)号决议派遣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一事继续受到阻碍,而海地武装部队未能履行其责任让特派团开始工作,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11月26日(S/26802)、1994年1月19日(S/1994/54)和1994年3月18日(S/1994/311)的报告,

强调在促进海地境内恢复和平与稳定方面,1993年7月3日海地共和国总统同海地武装部队总司令之间的《加弗纳斯岛协定》(S/26063),包括第5段的规定,仍然重要,在该段中,双方要求协助海地武装部队现代化并建立新的警察部队,派联合国人员参与其事,

1.注意到上述的秘书长报告;

2.决定将联海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1994年6月30日;

3.秘书长在海地境内已有条件可按《加弗纳斯岛协定》第5段所规定的目的部署联海特派团时,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考虑到提出报告时的情况,在第867(1993)号决议所规定的人员总数以内提出关于联海特派团的组成和活动范围的具体建议;

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5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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