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0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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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決議、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決議、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決議、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號決議、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號決議和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號決議,
深感憂慮的是依照第867(1993)號決議派遣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一事繼續受到阻礙,而海地武裝部隊未能履行其責任讓特派團開始工作,
審議了秘書長1993年11月26日(S/26802)、1994年1月19日(S/1994/54)和1994年3月18日(S/1994/311)的報告,
強調在促進海地境內恢復和平與穩定方面,1993年7月3日海地共和國總統同海地武裝部隊總司令之間的《加弗納斯島協定》(S/26063),包括第5段的規定,仍然重要,在該段中,雙方要求協助海地武裝部隊現代化並建立新的警察部隊,派聯合國人員參與其事,
1.注意到上述的秘書長報告;
2.決定將聯海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4年6月30日;
3.請秘書長在海地境內已有條件可按《加弗納斯島協定》第5段所規定的目的部署聯海特派團時,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考慮到提出報告時的情況,在第867(1993)號決議所規定的人員總數以內提出關於聯海特派團的組成和活動範圍的具體建議;
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5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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