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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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113号决议 |
一一二(二)朝鲜独立问题
大会鉴于讨论下之朝鲜问题,系朝鲜人民本身之亟务,且与其自由及独立攸关;又
承认该问题非有该本土人民之代表参预其事,难有正确及公允之解决;
爰决议:
一、邀请朝鲜民选代表参加该问题之讨论;
二、又决议为利便及推进是项参加起见,并为监察朝鲜代表确系朝鲜人民公选而非只系由驻朝鲜军事当局所指派,特于朝鲜当地设立一联合国临时委员会享有在朝鲜全境旅行,视察及访询之权。
大会,
承认朝鲜人民迫切与合理之独立要求;
深信朝鲜民族之独立应予重建,所有占领部队应于最早可行之日期悉行撤退。
缅怀上一结论,谓朝鲜人民之自由及独立非有朝鲜人民代表参加难有正确及公允之解决,以及前会决定于朝鲜设立一联合国临时委员会(以后简称委员会)以便协助促成朝鲜民选代表参预大事。
一、此决议该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萨尔瓦多、法国、印度、菲律宾、叙利亚及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组成之;
二、建议选举应于一九四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成年普通法用秘密投票举行,以便选出各人民代表。该委员会得与各代表商计关于朝鲜人民自由及独立之如何迅速达成,而各人民代表即构成国民大会,得设立一朝鲜国民政府。每一投票区域之代表人数应按当地人口成比例,而选举应在该委员会监视下举行;
三、又建议在选举以后,尽速召开国民大会及成立国民政府,并将其成立通知该委员会;
四、又建议该国民政府成立后,应立即与委员会磋商下列各事:(甲)组织本身之国家保安军,并解散不属此保安组织之军事及半军事组织;(乙)自北朝鲜及南朝鲜军政当局接收政府职权及(丙)与各占领国洽商办法,于最短可行期内朝鲜境内完全撤退各该军队,如属可能,于九十日内为之;
五、决定:该委员会应试衡度其于朝鲜之观察及洽商,协助并促成上述计画之进行,俾朝鲜之民族独立及占领部队之撤退得以达成。该委员会应将情形连同结论向大会报告,并得就发展之情形与大会临时委员会(如经设立)洽商关于此项决议案实施问题。
六、请各有关会员国予该委员会以在履行其任务上之种协助及利便;
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于朝鲜独立前过渡准备时期内,除遵行大会之各决定外,幸勿干涉朝鲜人民之事;并请各国此后完全停止一切损害朝鲜独立及主权之行为。
(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百十二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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