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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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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11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112號決議
A/RES/112(II)
聯合國大會
1947年11月14日
聯合國大會113號決議

一一二(二)朝鮮獨立問題

  大會鑒於討論下之朝鮮問題,系朝鮮人民本身之亟務,且與其自由及獨立攸關;又

  承認該問題非有該本土人民之代表參預其事,難有正確及公允之解決;

  爰決議:

  一、邀請朝鮮民選代表參加該問題之討論;

  二、又決議為利便及推進是項參加起見,並為監察朝鮮代表確係朝鮮人民公選而非只系由駐朝鮮軍事當局所指派,特於朝鮮當地設立一聯合國臨時委員會享有在朝鮮全境旅行,視察及訪詢之權。

  大會,

  承認朝鮮人民迫切與合理之獨立要求;

  深信朝鮮民族之獨立應予重建,所有佔領部隊應於最早可行之日期悉行撤退。

  緬懷上一結論,謂朝鮮人民之自由及獨立非有朝鮮人民代表參加難有正確及公允之解決,以及前會決定於朝鮮設立一聯合國臨時委員會(以後簡稱委員會)以便協助促成朝鮮民選代表參預大事。

  一、此決議該委員會由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薩爾瓦多、法國、印度、菲律賓、敘利亞及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代表組成之;

  二、建議選舉應於一九四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成年普通法用祕密投票舉行,以便選出各人民代表。該委員會得與各代表商計關於朝鮮人民自由及獨立之如何迅速達成,而各人民代表即構成國民大會,得設立一朝鮮國民政府。每一投票區域之代表人數應按當地人口成比例,而選舉應在該委員會監視下舉行;

  三、又建議在選舉以後,盡速召開國民大會及成立國民政府,並將其成立通知該委員會;

  四、又建議該國民政府成立後,應立即與委員會磋商下列各事:(甲)組織本身之國家保安軍,並解散不屬此保安組織之軍事及半軍事組織;(乙)自北朝鮮及南朝鮮軍政當局接收政府職權及(丙)與各佔領國洽商辦法,於最短可行期內朝鮮境內完全撤退各該軍隊,如屬可能,於九十日內為之;

  五、決定:該委員會應試衡度其於朝鮮之觀察及洽商,協助並促成上述計畫之進行,俾朝鮮之民族獨立及佔領部隊之撤退得以達成。該委員會應將情形連同結論向大會報告,並得就發展之情形與大會臨時委員會(如經設立)洽商關於此項決議案實施問題。

  六、請各有關會員國予該委員會以在履行其任務上之種協助及利便;

  七、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於朝鮮獨立前過渡準備時期內,除遵行大會之各決定外,幸勿干涉朝鮮人民之事;並請各國此後完全停止一切損害朝鮮獨立及主權之行為。

(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百十二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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