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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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六(一) |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
拾伍.关于永久会所委员会报告中所通过之决议
联合国会所问题案
大会议决:
壹.永久会所
(甲)联合国永久会所应设于附近纽约市之 Westchester (New York) 及 Fairfield (Connecticut) 地区.
(乙)会所委员会应尽速程赴(甲)项所述之地区,以便进行对于该地区之详尽研究,并关于在上述概括地区中选择确定地点,向大会第一届第二期会议作成建议.
(丙)会所委员会应根据联合国将取得约为:
(甲)二方哩
(乙)五方哩
(丙)十方哩
(丁)二十方哩
(戊)四十方哩
地区之假定,制成计画,并于每一假定计画内附载在该地区内所应取得之地及建筑物之估计价值.
(丁)会所委员会应确悉美国联邦政府该州及市或乡(county)当局准备采取之办法,以管制该地区之邻近地域之发展情况.
(戊)大会于其第一届第二期会议中应根据依以上所述供给之情报,对下列事项作最后决定:
于上述之Westchester-Fairfield地区中:
(甲)所需之确定土地面积;
(乙)永久会所之确定地点.
(巳)本决议案并不使联合国负担任何财政义务(除会所委员会之费用外),亦不以任何财政义务加诸会员国;且大会任可以根据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与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其第一届第二期会议中,自由决定上述问题.
弍.临时会所
联合国之临时会所应设于纽约市内.
叁.会所委员会
(甲)应设置一会所委员会,由澳大利亚,乌拉圭,伊拉克,和兰,英联王国,苏联及南斯拉夫各国之代表组成之,以进行本决议案关于永久会所所部份委诸委员会之任务.
(乙)会所委员会得由专家,包括设计工程师,律师,地产业专家,会计顾问及其他所需专家协助之.该种专家应由美国政府经秘书长之请求,予以指派.
(丙)秘书长关于或将由于联合国之各机关在美设临时处所,一九四六年九月举行第一届第二期大会之设备,及代表团,秘书处与将需长期或短期居住
(甲)
(甲)
(甲)
(甲)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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