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一四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其一九五六年四月四日决议案一一三(一九五六)及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
业已接获秘书长关于�最�安全理事会所负使命之报告书,
备悉该报告书叙述全面停战协定各缔约国一致向秘书长作无条件遵守停火之保证各节(第叁节及附件一至四),
并悉采行决议案一一三(一九五六)第二段所述各项特定办法一事已有进展,
惟查各全面停战协定及理事会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一〇七(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决议案一〇八(一九五五)及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决议案一一一(一九五六)尚未充分遵行,复查决议案一一三(一九五六)第三段所规定各项办法既未完全商定,亦未充分付诸实施,
认为现应进而将秘书长所负使命之收获加以巩固,并使停战协定缔约各方充分实施此等协定,
一.赞扬秘书长及当事各方所促成之进展;
二.宣告停战协定缔约各方应迅速施行其已与秘书长商定之办法,且应依决议案一一三(一九五六)之规定,与秘书长及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合作,实施彼等进一步提出之实际提议,俾该决议案得以充分实施,停战协定获得充分遵守;
三.宣吿联合国观察员在停战界线一带,解除武装区域及停战协定所规定防守区域内所有来往行动之充分自由须予尊重,藉使彼等能履行职务;
四.赞同秘书长之意见,即恢复停战协定之充分遵守,实为必经阶段,然后当事各方间主要争端之解决始能有进展;
五.请参谋长继续依照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之规定,对停火事宜加以督察,遇有停战协定缔约一方所采行动严重违反该协定或停火令情事,于其认为须由安全理事会立即审议时,向理事会具报;
六.促请停战协定缔约各方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决议案之规定,藉以增加信心并具体表现其建立和平状况之意愿;
七.请秘书长继续在当事各方间从中斡旋,以求决议案一一三(一九五六)获得充分实施,停战协定获得充分遵守,并于适当时机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七二八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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