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一四
安全理事會,
覆按其一九五六年四月四日決議案一一三(一九五六)及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決議案七十三(一九四九),
業已接獲祕書長關於�最�安全理事會所負使命之報告書,
備悉該報告書敍述全面停戰協定各締約國一致向祕書長作無條件遵守停火之保證各節(第叄節及附件一至四),
並悉採行決議案一一三(一九五六)第二段所述各項特定辦法一事已有進展,
惟查各全面停戰協定及理事會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一〇七(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決議案一〇八(一九五五)及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決議案一一一(一九五六)尙未充分遵行,復查決議案一一三(一九五六)第三段所規定各項辦法既未完全商定,亦未充分付諸實施,
認爲現應進而將祕書長所負使命之收穫加以鞏固,並使停戰協定締約各方充分實施此等協定,
一.讚揚祕書長及當事各方所促成之進展;
二.宣告停戰協定締約各方應迅速施行其已與祕書長商定之辦法,且應依決議案一一三(一九五六)之規定,與祕書長及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合作,實施彼等進一步提出之實際提議,俾該決議案得以充分實施,停戰協定獲得充分遵守;
三.宣吿聯合國觀察員在停戰界線一帶,解除武裝區域及停戰協定所規定防守區域內所有來往行動之充分自由須予尊重,藉使彼等能履行職務;
四.贊同祕書長之意見,即恢復停戰協定之充分遵守,實爲必經階段,然後當事各方間主要爭端之解決始能有進展;
五.請參謀長繼續依照決議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之規定,對停火事宜加以督察,遇有停戰協定締約一方所採行動嚴重違反該協定或停火令情事,於其認爲須由安全理事會立即審議時,向理事會具報;
六.促請停戰協定締約各方採取必要步驟,實施本決議案之規定,藉以增加信心並具體表現其建立和平狀況之意願;
七.請祕書長繼續在當事各方間從中斡旋,以求決議案一一三(一九五六)獲得充分實施,停戰協定獲得充分遵守,並於適當時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七二八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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